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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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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上) (2009-03-26 16:15:36)

标签: 杂谈

论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

――辩方视角对熊振林被控杀人案的法理评析

 


 

【案件回放】

二○○九年一月四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八人死亡。案件发生后,湖北随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走访和缉捕工作,并迅速确定熊振林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的领导特别批示,并发出通缉令。

一月十一日,潜逃到海南后又返回湖北的A级通缉逃犯熊振林在武汉市被公安人员一举将抓获。

一月十四日,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1·4”特大杀人案的侦破和审理最新情况。警方通报称,初步归纳出熊振林杀人是由于心理障碍所致,熊振林到案四天时间内,精神状态和情绪比较平稳,思维意识清楚,生命体征都非常正常;对于杀人的后果早有思想准备,情绪也并不低落。他杀人的原因是心理障碍所致,并非属于精神疾病,所以不存在对熊振林进行精神鉴定。警方在通报上还称,熊振林“杀人名单”上还有9人,警方的抓捕打断了其杀人计划。

  一月二十一日,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随州市检察院在三天后对被告人熊振林提起公诉。

二月九日,春节刚过,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辩方的精神病鉴定要求被当庭驳回,同日,当宣判熊振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被告人熊振林提出上诉。

二月二十七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当庭再次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控方检察官提出请法庭当庭驳回申请的意见,法庭未当庭决定启动鉴定,表示需提请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振林还提出了检举立功、要求国庆特赦等主张和要求。

三月五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驳回上诉,裁定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二审裁定书认为:“熊振林在作案后清理现场并潜逃,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个人及其家族均无既往精神病史,熊振林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案时精神有异常表现;熊振林从侦查到一、二审过程中,回答问题切题,记忆准确,无任何异常反映,提出申请精神病鉴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予支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

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正在进行当中。

 

 

【法理分析】

近几年来,类似的恶性杀人案件一再发生,已进入网络时代的社会舆论和司法界一再全过程的广泛高度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几乎又再一次集中在犯罪心理分析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两个相关联的问题上。

如果说,当年的马加爵杀人案只是对社会舆论和司法界郑重提出了犯罪心理和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之后发生的邱兴华杀人案则已经让全社会和精神心理界、司法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与讨论;而去年的杨佳袭警杀人案在案件已尘埃落定后才被揭露的杨佳母亲精神病问题再一次拷问着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在此种背景下,正在进行的熊振林特大杀人案审判程序当中,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否,对于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也决不应该再一次回避的问题了。

正如熊振林的辩护律师所说,孙志刚案件改变了我国收容遣送管理制度;佘祥林案改变了我国死刑案件二审可不开庭的制度,此后,死刑案件二庭必须开庭;熊振林一案能不能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也有所推动,熊案能否给个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开个“口子”?

这些社会舆论背景,都给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熊振林案死刑复核程序形成了一个社会要求进步的巨大张力。近年来的几宗司法个案,让社会的进步在法庭进行,这是怎样一种法治社会美好前景啊!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在此案中会给这种推定社会进步的张力怎样一个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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