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律师档案
张学辉律师
所在地区:浙江 - 杭州
[点击咨询]
[]
手机:13634115698
电话:0571-88938397
执业证号:13301199410295322
所在律所: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律师文集更多>>
按专业找杭州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作者: 时间:2010-02-02
古代中国实行的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封建制度,追诉刑事犯罪实行有罪推定的纠问制,将嫌疑人带上堂的第一句话是:还不从实招来,免得皮肉受苦!进入现代社会,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犯罪分子必须老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顽抗到底死路一条! 再次,现在各地很多检察机关在追诉官员犯罪时都实行了“零口供”追诉,而之所以产生“零口供”究其原因毫无疑问是犯罪嫌疑人行使了沉默权,而检察机关并没有因为犯罪嫌疑人行使了沉默权而加重对他们的追诉,法院也没有因此而对他们从重处罚。表明,“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实际存在,而且越来越为司法界和社会广泛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