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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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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予受理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拒之门外。
1999年9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五)部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对于赔偿范围规定“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又一次排除了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2年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再一次排除了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最终使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排斥在法律之外。至此,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