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 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正——不正

  紧急避险:正——正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的来源: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病、饥饿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

  注意: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人员。这些人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也即,对这类人员而言,基于其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其面临的危险不能认为是紧急避免的起因条件中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

   3.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4.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识。

  没有避险意识,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与偶然防卫的处理原则相同。(偶然避险是违法犯罪行为)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并且,所造成的损害也只是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三、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避险过当的行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