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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轻罪辩护
王日会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应东峰律师为被告王日会辩护,王日会被从轻处罚。
1996年11月11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995年9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日会在王相荣的天井内,用草削打击王相荣头部两下,致王相荣颅骨骨折严重脑挫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苏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日会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王日会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为被告人王日会辩护。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日会。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起因(为排水问题争吵)中,被害人存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二、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应予从轻处罚。
1996年11月1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仙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日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被告人王日会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苏兰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4594元(含付的5000元)。
三、作案工具草削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