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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活而行贿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情:2003年3月,曾某在担任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得知某区粮食分局将对办公大楼进行内部装修。曾某为了获得这个装修工程,多次以请客吃饭、喝酒的名义对原分局局长王某、办公室主任尹某进行拉拢。2004年2月,曾某送了尹某3万元人民币。半个月后,曾某就获得了该区粮食分局的装修工程。
分歧意见:对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办案人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该案中,曾某通过给予某区粮食分局办公室主任尹某3万元这一侵害他人同等竞争权的不正当手段获得该区粮食分局内部装修工程。曾某所获得的内部装修工程属于“不正当利益”。在主观方面,曾某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曾某为获得装修工程而向国家工作人员尹某行贿。因而曾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获得装修工程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因而曾某不构成行贿罪。
评析:笔者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在行贿罪主观要件“不正当利益”的分析上不同于第一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通过侵害他人同等竞争权的不正当手段谋得装修工程,该观点实际上是“以手段的正当与否来决定利益的性质”,具有片面性。利益是否正当是由利益本身决定的,手段的正当与否决定不了利益的性质。利益正当而获取这一利益的手段并不一定正当。如甲完全符合办理户口证的条件,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乙故意为难,甲迫于无奈送乙5万元,乙随即就为甲办理了户口证。该案中办理户口证是甲依法应当获得的利益,我们并不能因为甲向乙送了5万元这一不正当手段就认为甲办理户口证是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笔者认为按照“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一规定来分析,案例中的内部装修工程属于正当利益,有多家符合装修条件的建筑公司想获得这一工程,它的取得存在竞争性;而曾某通过给予尹某钱物的方式,获得了尹某侵害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帮助,这里的帮助就是曾某意图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当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帮助或方便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那么通过行贿手段要求提供的帮助或方便条件就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例如,ABC三家公司共同竞标一大楼,竞标结果是条件最优的B公司,但A公司企图通过关系改变这一结果,B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予某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这里B公司送财物的目的并不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违背职务的行为,而只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这里的帮助就不属于不正当帮助,当然也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该案中主观方面曾某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方面曾某为获得装修工程而向国家工作人员尹某行贿,曾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罗渝成 喻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