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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几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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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几种行为方式

  1、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

  2、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

  3、闯关;

  4、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5、间接走私,即《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8条规定,这里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而构成走私犯罪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所定罪名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而论,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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