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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就毒品纯度问题进行
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毒品纯度折算。但由于毒品的暴利,毒品掺假是个普遍现象。近期查获的毒品案件中,毒品掺假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对毒品纯度是否进行鉴定,各地做法不一,毒品死刑案件也是如此。有的地区个别案件鉴定,而另外案件不鉴定,随机性比较大。毒品案件中,是否需要进行纯度鉴定及“大量掺假”如何把握,是实践中常见的焦点问题。对此,我们认为:
1、实践中,四类案件需要进行毒品纯度鉴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可能大量掺假的案件;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案件;案件线索来源不明或者证据存疑的案件,有查扣毒品的,应当进行纯度鉴定。
年至2005年间,将掺有脑复康等成分纯度极低的海洛因,雇佣他人贩卖、运输,同时向公安机关或通过公安协警举报,领取奖金近十万元。雇佣的六人被抓获,共查获海洛因近 六千克。其中二人贩卖毒品海洛因500-600克,一审分别被判死刑,死缓。后经鉴定,涉案毒品海洛因含量仅为0.012-2.4%。
2、“大量掺假”需严格把握,必须属于有证据证明的情况。(1)在尚未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大量掺假”情况下,对于有毒品查获在案,可进行鉴定时,25%可作为判断是否属大量掺假的参考标准。《纪要》对何为“大量掺假”并没有明确。1994年最高法院对《关于禁毒的决定》所作司法解释中指出:“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据了解,现阶段,部分地方(包括我省省高院)也是将25%作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否属“大量掺假”的判断标准;(2)对于没有毒品查获在案,无鉴定条件时,则需结合证据从两个方面来把握是否属“大量掺假”:一是行为人对毒品纯度的判断、毒品来源、贩卖过程中的掺假比例和掺假次数等情况的交待;二是毒品销售价格、销售速度以及吸毒者对毒品质量的判断等。从近期我省温州、舟山、嘉兴等地毒品犯罪情况看,海洛因销售价格一般约为300元/克,对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则有必要考虑毒品是否属于大量掺假的情形。此外,毒品的销售情况也是判断毒品是否大量掺假的重要依据,如陈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供述中反映出一个细节:有批毒品质量不好,后退货,重新搞到新毒品再卖。这一细节,足以证实后续毒品质量不错,此时,后续贩卖的毒品即使有掺假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大量掺假”。
3、对于确属“大量掺假”的,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和处理。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修订前,对确属大量掺假、海洛因含量较低的毒品,都是折算成标准海洛因(含量为25%)后,认定毒品数量并确定量刑档次;97刑法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确立了“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计算原则。从各地实践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25%,对定罪不再产生影响,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如广东规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下的,在判处死刑时,应慎重掌握;上海在确认“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海洛因含量低于25%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也指出:但折合成含量为25%海洛因后,其数量仍然达到或超过当地可判处死刑标准的,仍然可以判处死刑。我们认为,在刑法明确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情况下,即使有证据证明涉案毒品大量掺假,也不应折算后作为定案数量,宜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富阳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