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杨强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辩护词
辩护词
作者:杨强 时间:2011-04-2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高大全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高大全的辩护人,下面本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法律,对高大全被指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一案发布一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判本案时参考:
一、提请合议庭注意起诉书几个两个方面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该指控错误,其错误性在于,高大全根本没有实施任何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果公诉人指控应当出示其非法占有的事实依据。
辩护人认为该指控错误,因为实施这些行为时兴邦公司,高大全不是合同主体,所有的钱都是兴邦公司所有,高大全对这些钱没有处分行为也事实上没有处分权。
。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什么是损失,损失的含义按照《新华字典》解释是失去,没有补偿。民法上的损失通常是指:现有的财物数量减少或丧失通常指实际发生的。
其次,该指控损失包含三被告人的投资及正常的商品交易是错误,因为集资诈骗所造成损失明显不应当包含被告人自己的投入部分。
第三,本案涉及兴邦公司财产尚未处理,投资人投资是否有挽回的可能,目前尚不能确定,将还无法确定的有可能损失的财产界定为实际损失时错误的。
第四、因本案投资人全部签订有合同,既然签订了合同那么就不排除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合同相对人返还财产的可能。即使兴邦破产也应当依法按照《破产法》最终清算,并按照破产程序受偿不能后而确定实际造成的损失。
第五,因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兴邦集团,那么被告人高大全不是民事被告,即使投资无法返还,也是兴邦集团的事情。也就是说没有一分钱损失是被告人高大全造成的。
三、被告人高大全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
四、被告人高大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兴邦推出任何项目,每个项目均由兴邦集团制定相应的规则。投资年限,分红比例都是兴邦制定,与高大全无关,同时在兴邦推出项目中清欣片、窖酒、全员营销、海南房产(聚兴楼、职工集资住房)、合作种植仙人掌这些项目均是兴邦直接与投资人签订。与高大全无关。这一点公诉人出具的证据均能说明。
为什么高大全在这些项目上与其他人合同中签订合同,因为兴邦在上述项目中规定投资多分红就多,所以为了获得兴邦在这些项目上的更高的回报,那么投资人与高大全共同投入资金,达到公司要求的较高分红比例,在由高大全统与兴邦签订,高大全与兴邦集团签订后再将原始合同、担保协议复印并载明各合伙人的投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在该行为过程中高大全不赚取任何利润,他仅仅是投资人的代表。他之所以这么作也为了自己的有较高的投资分红。同时兴邦的所有分红金额都属于共同投资人所有。
所有的集资都是兴邦集团的行为,高大全没有实施任何集资及欺诈行为因此被告人高大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理由充分。
五、被告人高大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非法占有的事实。
按照公诉人出示的审计报告,该报告标题为: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滚动投资逐人明显。辩护人认为从报告的标题上就客观地反映了资金所有者是兴邦集团,被告人高大全没有占有、使用。
六、本案值得我们思考的几个问题?
按照通常的情形,投资人投资要么公司的确实潜力大、发展好,风险小、回报高;要么经营者虚构潜力大、发展好,风险小、回报高的事实,来误导投资者错误选择投资。该误导者是谁?或者说是谁在扮演诈骗的角色。
按照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所有合同的签订都是公司实施的,或者说所有集资款都是兴邦集团所有的,式兴邦集团在占有、使用。那么既然是公司集资行为什么公诉人将其指控为高大全个人的犯罪行为呢?
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