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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被判缓刑案例
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村民陈某、张某等4人,因以暴力方法妨碍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导致多名工作人员受轻微伤。近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妨碍公务罪判处陈某、张某等4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并适用缓刑。
2012年3月,建瓯市徐墩镇村民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检察院决定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当即潜逃,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上网追捕。8月份,在得知犯罪嫌疑人张某,回到老家后,公安民警阮某、黄某等20多人,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前往徐墩镇抓捕张某。在抓捕过程中,亲属陈某、张某等故意阻挠、拦截、拖拉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在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带上警车准备返回时,家属张某某在一旁高呼“警察打人”,企图煽动现场围观群众阻拦民警执行公务,龚某将轿车堵在路口,和彭某等人一起拦截在场的公安干警及车辆,不让其离开。在此过程中,民警阮某、黄某被殴打成轻微伤,民警陈某、严某等也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主动认罪,系自首,且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四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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