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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
该 “规定” 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之所以打引号,是因为这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就没有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约束力,而只具有指导意义。以下摘选相关段落: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纪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正如 @芸野 所说,因纠纷所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以激情杀人的情况居多,再加上纠纷的双方一般都是平时有密切关系的人,案件发生都是在小范围内,对于社会治安的影响相对较小,如果一律适用死刑的话将不利于农村社群的稳定。特别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案件,如果一律适用死刑,很有可能动摇家庭根基(例如发生夫妻之间的恶性案件对子女造成的影响)。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更多考虑被害人一方是否有过错,从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于李昌奎案,我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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