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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刘 原   2011-05-16

 

         摘要:司法活动中,靠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获取证据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在司法鉴定广泛运用的刑事诉讼中却尚未设立,本文着重论述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意义、作用及相关立法的完善等问题。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其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之“专家”在现代汉语中是指对某一门学问有专门研究的人和擅长某项技术的人,《布莱克法律辞典》对“专家”的定义是: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或女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证据规定中没有直接规定专家的概念,但却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称谓。可见,这里的“专家”是证据法中所特指的人,其内涵是要具有某一专门领域内的专门知识,而不论其知识来源,只凭借知识、技能、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人。把握专家辅助人这一概念的内涵不能仅从“专家”角度去理解,“辅助人”这一限定词揭示了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其他一系列环节。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他的作用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以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是指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受控辩双方任命或聘请,在司法鉴定的前后对诉讼中专门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辅助控辩双方进行诉讼的人。诉讼地位上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尽管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并为当事人服务,但其毕竟拥有自己特有的专家身份。专家作为某一行业和技术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以科学为依据,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二、刑事诉讼中设立专家辅助人的意义

       第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公正与效率是司法两大永恒的主题。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将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鉴定结论在现代司法审判中起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因而,能否正确评断鉴定结论对实体公正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专家辅助人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发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在质证与询问鉴定人的过程中充分提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让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可以对鉴定结论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从而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实现审判的公正,维护司法正义。另外,专家辅助人制度还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公开性、参与性是程序公正要素的必然内涵,专家辅助人制度将使鉴定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当事人也可通过自己的专家辅助人实质性地参与到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中来。这些均将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其次,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鉴定资源。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初次鉴定结论,在专家辅助人的协助下,可以更快地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及问题,从而可以及时进行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另外,由于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充分揭示,使法官在庭审时可以较轻松地对鉴定结论进行评断而不至于像过去那样,只要当事人不服,便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从而导致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屡见不鲜,许多案件甚至要经过七八次的鉴定才能结案,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可以预见,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这一情况的出现。

      第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鉴定人业务能力与道德水平的提高。由于专家辅助人能充分揭示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因而专家辅助人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他了解鉴定结论的作出应遵循的步骤、方法及实验标准,从而必然对进行鉴定的鉴定人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使其必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严格遵守实验程序与标准,确保作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以应对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及在庭上的质证这种做法,将迫使鉴定人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及道德水平,也有利于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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