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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时代法律对于大学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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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时代法律对于大学生的作用 (2008-12-02 08:08:20)
标签: 讲座 普法 大学生 知识时代 法律需求 教育 分类: 独角苑
知识时代法律对于大学生的作用
李晓玲
今天,我接受蒙语言文学院和美术学院邀请,受我院领导指派,为大家做普法系列讲座,深感荣幸。在座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都很注重法律观的树立和维护,这让我们搞法律教育的工作者也感到肩上责任的重大,怎样将现实中生动有趣的事件和观念中冷冰冰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使大家亲身感受到此门学问的强烈的实践性,实用性和不可或缺性,从而使大家自愿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共秩序的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任务仍然任重而道远。,尤其在当今知识时代,信息和技术的普及使人们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作为享有高等教育便利的大学里的莘莘学子们,也应和自己的专业只是一样,将基础的法律知识加以涉猎,对待这门学问也和对待自己的喜好一样,懂得相应的知识,拓展自己的视野,成为一个文明的社会人。下面我从这几个问题入手,来开始我们今天的讲座内容。
1.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构架。
许多时候,人们提起法律,都和判刑,坐牢等现象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即是惩处犯罪打击犯罪分子的工具。这样认为当然是有理由的。千百年来,我国历史上无论从法的形成,还是发展演变,一直与刑罚有关。西周时期,就有记载说"刑出于兵",也就是说刑罚最初是用于训练士卒用的,为严明作战纪律,培养部队素质,才制定刑罚,惩戒那些犯了纪律的士卒。这里,纪律和后来的刑罚应该是同义语。另外,在我国,一直沿用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立法司法体例,甚至这种结构使许多现在看来属于民事纠纷和侵权的问题,也惯用刑罚惩罚的方式来解决。战国时,有书记载,"盗人桑叶,虽不足一文者,徭三旬"。也就是说,偷盗别人细微财产数目很小,也不是遭受金钱上的处罚或者给受害人进行补偿,而是以苦役替代赔偿,这在文明进化程度很高的当今天看来的确严苛了一些。其实,什么是法律?它的功能是什么,这些有关法律本原的东西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每个社会的统治者为了统治秩序的安定,也想方设法地使这一问题模糊化,神秘化。这些在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商颂·玄鸟)有据可寻,证明早在开朝代的殷商时期,就有传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可见,把自己的皇权演绎成为天鸟衍生,与众百姓不同,以显示其皇权的高不可攀和合乎天理,就是典型的"君权神授"思想。因此,对于法制造一种威严和恐怖心理,是统治术的需要,不是别的。
2.从义务本位观主导到权利本位观主导。
中国有着四千余年的人(德、礼)治传统,崇尚等级、特权和服从。它与现代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义务为本位,后者以权利为本位。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前苏联影响,长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治国模式,"集权政治是权力结构内部为等级的政治关系,其权力运行以支配-服从方式进行。"这样一来,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观念非但没有被削弱,反而行以强化。由此可见,重义务轻权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把法律作为控制和规范被统治者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其具体价值原则共同表征为: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政治控制;法道德化或宗教化;特权合法化;法的实现等级化;"法""刑"相类似等等。
(二)当今法律观念的演变
1. 现代法律文化的参照体系。
当今现实情况已有了巨大改变,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再停留于表面的刑罚即法律的误区当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发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于未来的法律文化。"它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一种有着鲜明个性和成熟形态的文化样式,存在于中国民众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以及风俗习惯、行为方式当中,作用于国家制定法控制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体现在国家制定法当中,在影响民众的日常生活秩序和国家法制定、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一直是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主导法律文化。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整合而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它直接指导着中国国家法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技术的成熟与完善,影响着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作为人们应付和解决各种自然的、社会的法律问题的经验、知识和评价体系,已不能完全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状况和变化,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现实迫切需要一种与之想适应的新型主导法律文化。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根基的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现代法律文化的参照体系再一次全面而深刻地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渗透到法律观念、政治法律体制、法律体系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学术、法律教育等各个领域,与中国法律文化不断地冲突与整合,这种状况从七十年代末始至今一直在持续着,西方法律文化的许多要素已逐步内化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异质性决定了这三种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首先,三种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传统法律文化以农业经济和封建专制政治为基石,凸现重德轻法、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等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以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为基石,凸现重公法轻私法、重义务轻权利等基本特征。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石,重视法的价值即平等、正义、权利和程序等。莫庸讳言,这是三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法律文化,分别代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物质生产方式,反映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基础和文化价值观念。它们互为异质,在中国当今社会都有一定的存在土壤,但社会变革及法律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又促使它们不得不彼此调适整合。其次,中国二十多年法律文化变迁的历史轨迹也充分说明了整合的艰难程度。比如,八十年代初期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引进及所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研究,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法学理论研究热潮的衰退,九十年代中期关于"法制"与"法治"争论,及近年来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论述,以及在引进知识产权立法技术后的某些副作用等等,都是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冲突与整合。
2. 立法和司法重点的转移也说明了现代法律理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