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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中广网北京4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今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司法解释向媒体答疑。

  这是两高在刑法行政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做了重大修改后,通过司法解释做出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共15个条文,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务的数额来体现,此次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重新做了明确,与1998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标准均有所提高。明确数额分别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以前入罪的门槛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现在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除了数额以外,盗窃也有一些相关的主观恶性和情节后果来判断犯罪的程度,这次规定从严的八种情形包括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务,或者是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务,也就是盗窃救命钱,这样的行为都将受到从严的惩罚,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次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扒窃,这次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就是扒窃,不要求必须是盗窃贴身携带的财务才构成犯罪。

  盗窃犯罪多发数量大,但是情节比较复杂,在办理中司法机关将会区别对待,比如这次司法解释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务,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会酌轻从宽,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形式组织指使员工盗窃的行为是时有发生的,比如盗窃国家电力的行为,近年来不断增多,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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