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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责任】浅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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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责任】浅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人数和辩护回避。
1、人数: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1—2名辩护人。
2、回避:(1)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只能接受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2)在一审中担任共同犯罪案件某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二审中不能担任同案另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中国律师。但法官检察官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不限于近亲属,扩大了辩护人的范围)
(3)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正在执行刑罚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被限制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①缓刑考验期未满、假释考验期未满的人;②被行政司法拘留、被劳教、被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
上列几种人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
(3)“公检法安监”的现职人员。 (4)本院的陪审员。
(5)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 (6)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包括外国律师)
上列(3)—(6)所列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准许。如果外国人是律师,又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他可以以近亲属和一般公民的身份作为辩护人,但不能以律师身份作为辩护人。所以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外国律师可以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担任辩护人。”
三、委托辩护人。
1、委托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亲属、所在单位。
2、司法机关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1)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在开庭10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四、指定辩护
1、指定辩护的概念和主体:指定百年户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指定辩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指定辩护具有强制辩护的效力,被告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基本体现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的精神。
2、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下列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应当有辩护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只要具备三者之一就符合条件)
(2)被告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
(3)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3、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只能是公诉案件,且没有委托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经多次劝说其家属不愿为其取担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4、可以被指定作为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人员有三种,但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律师以外的其他两种人。
附: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能进行的诉讼活动有:
(1)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3)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4)近亲属有权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但不能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辩护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所以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责任;没有控诉被告人的义务。当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时,辩护人可以拒绝辩护,但辩护人绝不能动员被告人交待犯罪事实,更不能训斥被告人,也不能站在公诉人和被害人的立场上发表不符合辩护人身份的意见。同时辩护人对自己掌握的被告人已实施,但未被司法机关侦破的犯罪行为应当保密,不能向有关机关告发。但对被告人将计划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告发。
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应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扭曲法律。
(2)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在实践中辩护人获悉司法机关来掌握的犯罪事实,一般情况下应当保密。但如果属于性质严重的案件,在动员其自首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侦查机关。
六、辩护人的权利(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权)
1、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聘请律师要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是辩护人的身份。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
(1)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只限于了解罪名而无权了解犯罪事实)
(3)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侦查阶段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到场(因为要防止律师教些反侦查的办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会见时办案机关不应派人到场)
(4)当事人被逮捕的,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比较一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包括拘留逮捕,而聘请的律师只有在当事人被逮捕后才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人的权利。
(1)查阅复制材料权的差异。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包括犯罪事实材料在内的所有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行使上述权利。
(2)会见通信权。
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都有会见通信权。只是侦查阶段的会见通信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如果“犯人”未被羁押而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辩护人会见的,一律不需要批准。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因为其他辩护人进入看守所没有任何或介绍信。)
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到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辩护人和其他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办案机关则不应当派人到场)
另外,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应经办案机关同意。
(3)调查取证权(只限于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无调查取证的权利)
调查取证权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和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是完全相同的。(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起诉阶段开始,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不受干扰,体现了侦查权优先的原则)
①向证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取证应经本人同意。(意在强调律师没有强行取证的权利)
②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的,不仅要本人同意,还需办案机关许可。(因为要防止律师在取证中诱导、贿赂这些人员,让他们改变以前的证言)
说明:司法部的答案也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就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有几名律师进行作出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49条明确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应由二人进行”,但被告可以委托一名辩护人,也就是就不是辩护人的律师也可以参与调查取证,这合适吗?律师调查笔录只要有证人的签名即可,按手印不是必须的。
(4)辩护律师有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5)辩护律师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6)发表辩护意见权和拒绝辩护权。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拒绝辩护的唯一可能理由是被告人隐瞒事实。(如被告人不认罪,态度不好等都不是拒绝辩护的理由)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律师和一般辩护人都有此项权利)
七、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委托的辩护人或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不论理由如何,都应当准许。因为这是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2)但如果拒绝辩护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的人,第一次拒绝辩护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但需另行委托或另行指定辩护人;如果拒绝没有正当理,不予准许。为了从形式上、程序上保障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律限制了部份被告人对辩护权的放弃。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第二次拒绝辩护的,分别情况处理。一般被告人可以准许,但不能再委托或再指定辩护人,属上述(2)项特殊被告人的,不予准许。
2、辩护人拒绝辩护。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同时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八、辩护词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1、撰写辩护词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告书。
(3)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2、组织辩护论点
写好辩护词,必须首先确立辩护论点。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确立的辩护论点也不一样。一般而言,确立辩护论点有如下几种情况:
(1)无罪辩护。 (2)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
(4)对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作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
(5)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从案件性质方面进行辩护。
3、辩护词的基本格式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1、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人民法院指定。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院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这样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2、正文部分。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够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纹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以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也有的案件需要同时从几个方面来辩护。
3、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罚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简易。结束语要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切忌拖泥带水,模棱两可。这一部分应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