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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残疾/死亡赔偿金没有道
在我国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有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内部的文件和内部精神比法律大。打个比方,某某法律颁布了,但上级部门没有发布实施的具体文件,行政部门一般暂不执行该法的新规定:无独有偶这种情况在法院内部也存在,这种情况严重导致了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违法办案的发生,在法律界实为一荒唐情景。
在河北省法院系统有个不成文的内部精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受害方因施害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伤残、死亡,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一般不支持受害方请求赔偿的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当然特例除外。什么叫特例呢,比如受害方持续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受害方有能说上话的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愿意出头露面等等情况导致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也可能在判决中支持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赔偿金损失。这种现值得人们深思。
其实稍有常识的人们都知道:现在从法理上讲,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系消极的物质损失.不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畴。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残疾/死亡赔偿金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就已经因与前述司法解释相矛盾而失效了。而河北省一些法院在判决时还援引该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支持受害方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不依法判决也是显而易见的。当受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在河北省如非被告人自愿,决难在经济赔偿上得到公平。而附近如北京、天津等地的受害人就幸运的多了,看来受到伤害也需要选择个地方了!
恳请河北的法官们为了正确的适用法律,不要再拘泥于上级法院的内部精神了;恳请河北省的高院及时调整思路,将你们的内部精神随法规的改变而改变,让我们的精神也与时俱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