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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 构成条件
1.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
2.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 现实意义
1.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2.合理、准确地惩罚、教育、改造犯罪人,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3.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 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为主、民事诉讼附带的原则: “两便”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双保护”原则(既保护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又保护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 受案范围
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就非物质损害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挥霍的,应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下列几种情形的案件可附带民事诉讼
①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②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回刑事自诉,但坚持民事赔偿请求的;③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公诉,但查明被告人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④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赔偿责任,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与诉讼的。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 案件主体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被害人。被害人已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①检察院不能代表被害自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②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将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③检察院代表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单位未提起为前提。④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害单位又提起的,只要被害单位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据受损单位优先的原则,将被害单位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告知检察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经营活动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企业法人;执行人公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在管理上有过错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单位;明知取保候审被告人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地址或拒绝找回,以及串通协助其逃匿的取保候审被告人的保证人等。
3.具体问题的处理
(1)在逃同案犯能否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问题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处理上,可判决被告人赔偿全部损失,待同案犯抓获归案后,由被告人向其追偿。
(2)未成年人赔偿责任问题
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在管理上有过错的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 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