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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经贸与劳动仲裁案

文章内容  


紧急避险与无罪辩护


2007-7-22

 
      第一、案情简介

    2006年x月x日被告xxx驾驶小客车搭载五人至某地段右边慢车道时,左侧快车道前左方有一台大客车同方向在左前行驶,大客车前方有辆摩托由左往右插到被告车前方,又有行人从右往左横路,险情即将发生,被告紧急踩刹往右避让,车子冲出慢车道,车身左侧与路边护路树相撞。车上五人(包括被告)受伤,其中一人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五天后无效死亡,左边的大客车及车乘人员、横路的两摩司机与行人未受伤、受损。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xxx“忽视交通安全,驾车行经事发地段注意力不集中,未确保安全行驶事故形成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被告xxx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之后,被告xxx单位对伤者承担了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第二、紧急避险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我受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本辩护人以本案未依事实,被告不是责任主体,其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是犯罪等理由建议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公诉机关 “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被告xxx无罪。本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

     辩 护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阅读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几次找被告人了解情况。刚才,又听了庭审调查。我认为,本案未依事实,被告不是责任主体,被告x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是犯罪。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未有超车等违章行为

公诉人在庭上指控:被告是在超左边大客车而引发事故的没有客观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避让。避让不是违章违法行为,而是合法行为。只有避让不当,又不是紧急避险,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称事故形成是被告注意力不集中,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的没有依据。被告在庭上称,他集中了注意力,紧急避险是不得已,如果他驾驶的车是其它车型,汽车变形不会如此厉害。是办案人员采用高压手段,要他讲自己的责任,他才不得已说“注意力不是很集中”。“注意力不是很集中” 不是违法行为,“注意力不是很集中” 就是注意力已集中,就是集中了注意力,而不是《起诉书》说的注意力不集中。

事故车未作碰撞试验,对材料是否合格没有依据,被告称如果他驾驶的车是其它车型,汽车变形不会如此厉害不是没有道理。

    二、关于自首与被告庭上如实陈述

被告在庭上如实陈述事发时,快车道有大客车及汽车变形等原因和自己无罪时,公诉人在庭上采取和办案人员一样的高压、威胁手段称被告是在翻供,不适应自首,要判被告实体刑。事实上,被告庭上以上陈述,在讯问笔录上有记载;汽车变形的原因,被告也向办案人员如实陈述。只不过是办案人员未记载。如实陈述、申辩是被告的权利,与自首不冲突。且被告从未称有罪,办案人员也只称被告涉嫌犯罪。未经开庭判决,被告称自己无罪,不是翻供。

    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1、不真实:a、忽视了事发时, 被告是紧急避让从左往右急速插在被告前方的两轮摩托车;b、未提左边大客车及车乘人员、受让的两轮摩托,摩托司机及行人安全无损;c、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紧急避险。d、称被告驾车经事发地段,未集中了注意力无依据;e、责任主体不全,摩托司机横穿道路的违法行为是本案责任主体。

   2、不合法:从证据本身分析不是合法证据,刑诉法规定的7种证据, 该证要么是书证, 要么是鉴定结论, 但从形成的时间、从客观、从制作认定书目的、制作认定书主体等不具有书证的特征; 从该证反映出来的既是办案人员, 又是侦察人员分析, 又不具有鉴定证据的特征。

本可以归于鉴定证据类, 但由于办案人员,侦察人员, 鉴定人员一手参与, 未进行角色互换, 违反了刑诉法第二十八条:( 必须迥避) 的规定。

   3、从关联性分析;漏掉了主体,漏掉了本案几个主要事实。

   4、从效力分析: 由于不真实,程序违法,属于无效证据。

    四、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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