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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捅死强奸犯】正当防卫or故意杀人?少女捅
微言大义
遇到坏人 就得拼命防卫
一些网友不赞同法院的判决。@i李晓优说,“我不拼命保护自己,那么死的就是我。”@微博网友_05079732则表示:“遇到坏人还得先想清楚分寸才能反抗,那就是说没有法律知识的干脆别防卫了,拿捏不好是要坐牢的。”
@雨__迹认为,在当时的情况怎么还能判断他会不会站起来再次抓住自己?@summer_time_g则表示,从感性角度上,如果是事后补刀,最多也判个缓刑,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女孩不会有理性的判断与思考,毕竟她是弱势一方,法律也要体现人性的一面。”
反方观点:无限防卫也“有限”
文/王建琦
法院审理查明,小惠持刀反抗强奸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倒下后继续捅刺构成故意杀人。被告人小惠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根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被刺倒后,小惠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小惠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
广州中院所说的“特殊的正当防卫”依据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也被称为“无限防卫”,其具体规定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广州中院认可小惠前边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也就是杨某被刺倒地后无论死活,小惠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她后边的行为,则定为假想防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
此案说明,刑法对采取正当防卫的人既“授权”又“限制”,即使是无限防卫,其实也是“有限”的。
微言大义
正当防卫 权限不能放大
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Oo_行者无疆_oO认为,如果将正当防卫权限放大,会导致其他很多问题。要考虑法律的普适性。@OtTO_Tempo则说:“虽然很难去接受‘强奸犯也要受到法律保护’的观点,可是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岳成律师认为:“根据报道的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前半段是属于正当防卫,后半段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就本案而言,一个18岁的女孩子遭到强奸采取这样的行为,即使是防卫过当,也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四年,重了些,应该判缓刑。”
专家观点
[正方]律师:量刑四年,合理!
广信律师事务所张成勇律师认为,法院在判定时考虑到相关证据,在判定故意杀人罪时量刑四年,是合理的,“根据媒体报道的描述,加害人之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被害人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情形对其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另外,我国对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案件一直量刑较重。因此,相信法官的判决是考虑到确实证据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的。”
[反方]妇联:判故意伤害,不妥!
而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则对于此案有不同意见,“在法律上,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常会有较大争议。但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承认前一阶段中‘特殊正当防卫’,后一阶段为‘假想防卫’,并以故意伤害判处受害人是不妥的。”
杨世强说,近年来,对女性不法侵害的案件频发,应该引起个人乃至社会的重视。一方面,女性应提高自身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另一方面,社会也应提高对女性自我防御的专业教育。
华声在线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