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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某建筑公司员工诈骗罪、贪污罪辩护词
包头某建筑公司员工诈骗罪、贪污罪辩护词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网 发布时间: 阅读:489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担任刘某涉嫌贪污、诈骗案件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开庭审理活动。现辩护人结合开庭审理情况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指控刘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贪污罪有异议,而且刘某犯诈骗罪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勾结、伙同何某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不成立,刘某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刘某最初并没有和何某就结余税款商量具体分配数额,一方面是因为税率差额最初刘某也不知道,后来才确定;另一方面是因为钱是某公司的,奖励和好处费数额只能由公司领导决定。
由上可见,将税率差额结余资金一分为二的决策人是何某,给刘某的数额出乎刘某预料,另一部分刘某更不知情,这里根本不存在刘某伙同何某的行为。
二、刘某接受某公司的35万多元钱合情合理,不构成犯罪
三、刘某存在自首情节,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晚上,当刘某得知所开发票是假票后,便积极联系何某,并主动投案及时赶到呼市经侦大队向办案人员如实供述了整个案件过程。刘某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刘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没有构成贪污罪;刘某犯诈骗罪存在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依法对刘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
20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