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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系列:吴士英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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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系列:吴士英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2010年06月18日 投稿人:李金良律师 点击:次
摘要: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接受吴士英及其家人的委托,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详细查阅研究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现结合庭审情况和本案相关证据,提出以下关于本案的定罪量刑意见: 一、被告人吴士英总共的贩毒数量无法确定、公诉方指控的总的数量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吴士英总的贩卖毒品的资金总额无法确定。 被告人吴士英每次去广州的钱一部分是从家里直接拿走带过去的,但是指控的这几次去广州的贩毒行为每次去的时候带多少钱无法确定。而这些钱直接决定了被告...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三)以赚取的总的利润来推定总的贩毒数额没有依据。
(一)、被告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慎考虑,谢谢。
辩护人: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李金良律师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为尊重被告人隐私,本辩护词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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