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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浅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2011-03-08 09: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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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浅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作者:冯希人律师

浅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冯希人、王文立撰稿

    实践中,个别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办案程序中,有的律师可能存在着以下盲区:

    1、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应当被羁押的最长时间是多少;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包括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可以由谁提出,由谁受理,由谁鉴定。

    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没有可依照的操作规范;  

    实践中,有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还存在其他一些疑问。仅对于以上三点,分两次谈谈自己学习相关法律和规章、以及对刑事诉讼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的归纳和总结。敬请各位律师同仁赐教:

一、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羁押期限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委托人或当事人问我们,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案件审理阶段,嫌疑人或被告可以羁押多长时间。要事先确切地说出被告的羁押期限是不可能的。因为,被告的实际羁押期限是随着公、检、法办理或审理案件的办案期限的变化而变动的,是可变数。但是,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应当有底数,应为他们提供一个比较接近现实的答案。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期限和嫌疑人或被告的羁押时间是一致的,所以只要清楚了司法机关的法定办案期限就大致清楚了在押的嫌疑人或被告的羁押期限。

   (一)没有任何延期情况下的最长法定羁押期限

    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开始,直至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不包括任何延期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正常的最长羁押期限约为5个月20天。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正常的最长羁押期限也是5个月20天。这个期限是没有任何延期情况下的最长法定羁押期限期限。但是移送案卷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

    计算依据如下:刑事拘留期限按3天计算,审查批捕期限按7日计算,侦查期限按2个月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按1个月计算,一审法院审理期限按1个月计算,上诉期按10天计算,二审法院审理期限按1个月计算。

    具体的不包括以下内容,

    1、该期限不包括如二审或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死刑复核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期限;

    2、死刑复核后裁定重新审理的案件,重审的期限不包括在内;

    3、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直至押送监狱服刑的期间也不包括在内;

    4、移送案卷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如,上诉案件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案卷邮寄时间,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到法院立案庭,后由立案庭将案件移交刑事庭,有的直接移送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自立案庭决定立案当天作为法院审理阶段的开始);

    5、法院因检察机关需要补充侦查、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提出更换辩护人等原因,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

    6、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7、二审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

    8、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9、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被批准延期的案件;

    10、因法院、检察院改变管辖的而不计审限的期限。

    1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

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特殊情况:不能因节假日而顺延嫌疑人和被告的羁押期限。

   (二)延期以后的最长法定羁押期限(简称可变法定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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