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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等人持刀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丁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丁xx本人同意指派黎刚 殷庆红律师为今天开庭的丁xx等人抢劫一案的被告人丁xx依法出庭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的全部诉讼材料。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丁xx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丁xx理应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辩护人认为综观全案,丁xx在其参与的系列抢劫案中,其地位和作用不是最主要的,起诉书将其列为第一被告与事实不符。现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一、综观全案,丁xx在其参与的系列抢劫案中,其地位和作用不是最主要的,起诉书将其列为第一被告与事实不符。二、被告人参与抢劫被害人多xx财物时,没有非法占有其所有的克莱斯勒车辆的故意,该车辆不应作为抢劫赃物认定;三、丁xx的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交代系列抢劫案的事实,对案件的侦破,同案犯罪人的抓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合议庭应充分考虑丁xx的如实主动坦白的认罪态度,按照“罪刑相当”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判决。事实理由如下:
一、综观全案,丁xx在其参与的系列抢劫案中,其地位和作用不是最主要的,起诉书将其列为第一被告与事实不符。
1、丁与扎x、尼玛xx共同参与五次抢劫,在抢劫中,丁xx没有对受害人有暴力殴打行为,特别是第一次抢劫中,丁xx没有具体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负责望风的辅助行为,该事实有受害人陈x的证言、报案登记表以及同案的尼玛、禄xx的供述予以 佐证。
2、丁xx在会见律师时谈到其朋友要一辆捷达车,他把这个情况告诉扎x等人,其主观意图是去偷车,而扎x提出抢车,不是丁xx的本意。在该次抢劫中,丁xx同样没有实施暴力,殴打受害人。
3、从赃物的分配和使用上,我们可以看出,抢劫得来的赃物都是交给扎x,供大家挥霍,丁xx并没有多分。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丁xx在案件的地位和作用不是最重要的,不应排在第一位。
二、被告人参与抢劫被害人多xx财物时,没有非法占有其所有的克莱斯勒车辆的故意,该车辆不应作为抢劫赃物认定。
被告人在抢劫受害人多xx的财物后,没有占有其克莱斯勒轿车的故意。据丁xx交代,他们把多xx丢弃在废弃工地时,还拿了200元钱给多xx,告诉其将会把车停放在三环路附近,要求自行寻找。将车开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多xx报案,以方便其逃匿。按照法律对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抢劫的犯意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本案被告人对该车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因此,辩护人认为该车辆不应作为犯罪所得。不应作为赃物认定。
三、被告人丁xx认罪态度好,被抓捕后主动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侦破系列抢劫汽车案、追究其他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重要作用,在量刑时应考虑其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抓获丁xx等人,是因为丁等人涉及在塔子山公园南大门抢劫李xx等人的钱物和轿车,而丁xx在被抓获后最先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们实施的其他抢劫犯罪,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丁xx等人实施的全部抢劫犯罪,依法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极大的节约了警力和物力,同时也给受害人得以交待和安慰。
辩护人认为,丁xx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国家制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是该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丁xx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交代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得到肯定。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员,构建和谐社会,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其犯罪行为以及认罪态度,对其作出罪刑相当的判决。
辩护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黎刚 殷庆红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