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也评常熟聚众斗殴案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防卫与互殴——也评常熟聚众斗殴案 (2012-04-14 16:38:09)
标签: 杂谈
防卫与互殴——也评常熟聚众斗殴案
不久前,有朋友在网上邀约律师参加本案的辩护,由于本人实在太忙,同时对于本案的正当防卫并不认可,所以本人没有报名参加。当然,我们必须说明,辩护人的正当防卫辩护并无不妥之处,如果本人参与辩护,也必然以正当防卫为辩护要点。但是如果我们抛开一方观点,作为中立人,思索本案,那么就应该处于一个界定防卫与互殴的常识问题。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正当防卫和互相斗殴。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简称防卫,简单的说就是对不法侵害人施害,达到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注意,本人的定义,并不完全是刑法第二十条的总结,充分充分考虑张明楷老师的观点。通过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不法侵害行为并不仅仅是刑法上的违法性,还包括一般的违法性。只要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有进行防卫必要的,都可以进行防卫。假如我们将假想防卫也视为正当防卫,那么,实际上不法侵害行为,就仅具有形式意义了。比如,为了演戏,被人误解,而对演员进行防卫。如果防卫人无法甄别是合法行为,还是不法行为,那么就应该以表现形式,而不应该以实质内容。比如,两个同学,以被绑架为名骗取家长的钱财,或者在家中排练绑架。结果家长以为,自己的子女真的被绑架了,从而对假想的绑架者实施了防卫,这种防卫,应该理解为正当防卫。
第二,进行时,是指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否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第三,施害不法侵害人。施害不法侵害人,包括两种观点,一种是主观上具有以达到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目的性。还有学者认为,事实上达到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目的性,没有必要要求主观意图,也构成正当防卫,我们称之为偶然防卫。
第四,就是度,防卫得度是针对过当而言的。不过当就是得度,因此说防卫得度是防卫过当的肯定说法。
二、互相斗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互相斗殴简称互殴,是指有意图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典型的互殴行为,是古代的决斗行为。互殴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典型区别,就是主观目的性不同。
互殴双方对于对自己和对方的侵害是有意图的,是明知的。根据互殴行为的意图性特征,一般情况下,互殴的意思自治,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由一方提出挑战,然后另一方接受挑战。在古代,还有签订决战书的,上面写明双方如有伤亡,对方概不负责。在互殴起意的情况,还有狭路相逢。也就是有过节之人,遇到一起,决定以武力的方式,做一次了解。这种主观心理,与正当防卫,具有一些不同。在功利的角度,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互殴针对的是人。可以这样说,正当防卫是以伤害行为人为手段,制止不法行为为目的;而互相斗殴,是以防卫侵害行为为手段,进一步实现杀伤行为人。
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方法将防卫与互殴分别出来,但在现实中,很难对正当防卫和互相斗殴进行区分。因为手段和目的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很难在形式上把我方式的不同。在形式的细微之处,一般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事前准备,而互殴都需要事前准备的。这里,我们还提出一个概念,就是陷阱防卫。所谓陷阱防卫,就是防卫者明知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并在事前精心布置了防范侵害行为的措施,使侵害人实际处于不能侵害状态,然后在侵害行为发生时,对侵害人进行杀害。陷阱防卫不属于互殴,应该属于典型的谋杀,防卫人应该承担责任。
互殴行为是针对对方的杀害,也是目的的结果,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过失心态。防卫的进行时,就可以说明,防卫行为不允许有行为前的伤害意图,只有防卫行为出现后,才能出现伤害意图。防卫行为很难把握度,因此超过明显的限度,才是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之前,已经存在对特定的人的伤害意图,这样就不是正当防卫了。互殴和挑逗防卫行为,都具有这个特征。也就是说,也就是说,具有防卫特征的行为,是事前精心设计的。这种精心设计的结果,导致防卫行为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