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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防卫的目的而驾车撞死劫匪的行为应属特殊正当防卫
出于防卫的目的而驾车撞死劫匪的行为应属特殊正当防卫
2011-07-13 来源:广东高院 浏览次数:0
2008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在顺德区伦教一住宅区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件,三名男性犯罪分子在抢劫一名女被害人的财物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该女被害人驾车连人带车撞翻,致一名男子被轧死亡,另外两名男子受伤。案件发生后,多家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该案的进展,并针对女被害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犯罪,引发了激烈争辩,网民更是争论得沸沸扬扬。随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对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犯抢劫罪一案终审裁定的宣判,对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的抢劫行为已有一个终审裁判。随着该案的尘埃落定,对于“驾车撞劫匪”的事主女被害人龙女士的行为也终将有一个说法。
一、案情回放
2008年7月12日,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密谋实施抢劫,并进行分工。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与庞成添去到被害人龙丽珍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长丰苑长兴东路20号的住宅车库附近,被告人莫宗壮驾驶粤J/947F6号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丽珍驾驶粤X/K4558号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龙丽珍大声叫救命,并按响汽车喇叭求救。两人将汽车玻璃敲碎后,庞成添用手拉扯住龙丽珍的头发,庞成贵就抢走被害人龙丽珍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80360元以及若干收款单据等物的手袋。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被告人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被害人龙丽珍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尚堤苑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尚堤苑的保安闻讯赶到,被害人龙丽珍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破案后,赃物发还被害人。
根据以上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成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人莫宗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针对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二审法院经查证认为,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认为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不予支持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
根据以上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莫宗壮、原审被告人庞成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上诉人莫宗壮与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莫宗壮的认罪态度而给予了从轻处罚,上诉人莫宗壮再以相同的理由及以初犯为由上诉请求改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于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