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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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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辩护词 (2012-05-12 21:15:03)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先生的委托,指派本所郝兴利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调查等工作,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并深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预谋报复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根据讯问笔录以及上述被告人的亲笔供词以及当庭供述,在被告人母亲和妻子住院后,因被害人承诺去医院看望却没有去医院,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理论此事。期间,双方发生厮打,在互相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用刀捅了被害人,被害人掏出枪支,被告人逃离案发现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互殴行为,并不是被告人对被害人预谋报复。

 

其次,本案中,被害人对其死亡具有过错。

过错一:被害人与被告人母亲和妻子发生冲突是案件发生的直接诱因,且在该冲突中,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公诉书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案发时xx花园的小区录像显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母亲和妻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厮打。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母亲和妻子有激烈的冲突,最后被告人的妻子被打倒在地,后入院治疗。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母亲和妻子的厮打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人产生犯意,被害人具有过错。

过错二:被害人在事后不仅没有采取积极行为化解邻里矛盾,而且被害人的一些行为激化了双方矛盾。发生邻里纠纷后,理应互相谅解,积极赔偿,化解矛盾。在被告人第一次询问被害人其妻子被打倒在地的事情时,被害人声称不是与自己发生厮打,而录像显示被害人参与了双方的厮打,被告人声称为此感觉很是生气;后被害人答应去医院看望被告人的母亲和妻子,但被害人实际并没有去;在案发现场被害人曾声称“你(被告人)今天不用走了”,后被害人在现场掏出枪支;由此看来,被害人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

过错三:被害人在案发时主观上有伤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从被告人的亲笔供词以及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先是踹了被告人一脚,后被告人扑上去捅了被害人一刀,在会见被告人时,辩护人看到被告人身上有刀伤,证明双方是互殴行为,案发时,被告人发现宾馆里多了几个陌生人(被告人认为是被害人找的社会上的人员来对付自己的),被告人曹xx当庭供述当他们进入宾馆的时候,宾馆内有人拿着马扎子拦截他们,在公诉人当庭在对被告人兰x发问时,兰x当庭供述在宾馆录像中看到过被害人持有枪支。在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王xx发问时,被告人王xx当庭供述在其进入宾馆的时候,有人在言语上在阻拦他们进入宾馆。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看到被害人掏出了枪支,后被害人持枪追赶被告人。证人王晓刚的证言也证实被害人持有枪支。同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中也发现有弹夹;上述事实表明被害人在案发时已经有所准备,事前找好了人,并且准备了枪支,被害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同时也证实本案实质上是一种互殴行为。

鉴于被害人具有以上三个过错,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以及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从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笔录以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看出,被告人对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2.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其行为应视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最后,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以下几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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