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未成年人抢劫杀人案辩护词

前一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 后一篇:传染给恋人性病是...

朱永晖律师——未成年人抢劫杀人案辩护词 2011-06-16 16:40:54

阅读(222)  

系统分类:读书     个人分类:默认      关键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经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因涉嫌抢劫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2008年*月*日发生在中心的案件定性和适用罪名方面没有异议。但是针对被告人陈某某而言,辩护人认为客观上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实施严重的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应当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1.客观上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实施严重的加害行为

2008年*月*日晚21时30分左右,陈某某等五人在中心学生宿舍楼四楼415宿舍乘凉,听到四楼楼道内有人在打斗吵闹,被告人陈某某出于好奇,便和其他人出去看热闹。这时正在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人群中有人说:“你们几个(被告人陈某某是其中一人)看什么看,都过来给我打,不打你们也要挨打。”陈某某出于无奈,害怕被他们殴打,便走到人群当中去,向被害人腿上踢了几下,被告人陈某某看到被害人难受的样子,便转身离开,躲在一边观看。在案件整个发生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不仅没有使用凶器,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严重地暴力行为。

另外,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本案第二被害人(吴某某)被别人蹬了一下,撞到被告人陈某某身上,后被告人陈某某抓住第二被害人说:“没有看到人吗?撞的我可疼了。”并用脚往第二被害人肚上蹬了一下,然后便让第二被害人走了。

以上是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件中的行为表现。

2.主观上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犯罪故意  

在案发时,陈某某不知道郭某等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什么原因殴打被害人,更不知道他们是为了抢钱而在殴打被害人,只是听说要让两被害人开宿舍门,两被害人没有开门,郭某等犯罪嫌疑人才殴打两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参与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客观上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对被害人施以暴力等手段加害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免除刑事处罚。

二、本案量刑方面,对于陈某某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             

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日期,辩护人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某某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陈某某户口薄及询问陈某某时的供述中可以得知,陈某某的出生日期均为1993年#月#日。在2008年*月*日晚21时30分左右即本案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未满15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是在受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威胁下而被迫参与,即那群人中有人说:“你们几个(被告人陈某某是其中一人)看什么看,都过来给我打,不打你们也要挨打。”陈某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才走近被害人,应当属于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陈某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活动中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政策,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