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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景山律师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金瀚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被告人武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本案辩护任务后,我认真研究了本案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武某,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非法经营罪,指控罪名不当。

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上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有关规范、管理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不难看出,非法经营罪规范的是经营行为本身,而非规范“经营”对象(事项)合法与否(本案的“经营”对象是盗版光盘,盗版光盘本身为法律所禁止,谈不上经营,更谈不上非法经营还是合法经营,将销售盗版光盘纳入到经营范畴不论在立法上还是法学理论上均得不到支持)。“经营”对象(事项)的合法与否不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就本案性质而言,被告人武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非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该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做出了明文规定,如达到追诉标准,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从刑法理论上讲,本案不属于竞合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非法经营罪,指控罪名不当。

二、对被告人武某的量刑建议及理由。

1、被告人武某销售盗版光盘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较轻;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过诚恳,态度好。

2、被告人武某人身危险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武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了反省,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严格要求自己,无任何违法行为;且有渴望得到社会谅解、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真诚愿望。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武某系初犯,所犯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如能将其放在社会上进行教育改造,可以通过良好的社会环境及其自身的努力得实现,这正是缓刑制度的功能所在,也正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的体现。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辩护人:贾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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