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赵国华律师:一起价格瞒骗走私案件无罪辩护成

[提要]价格瞒骗走私案件,是指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时,将货物的实际价格故意低报或高报,以逃避海关税收或外汇结售汇。在进口环...

价格瞒骗走私案件,是指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时,将货物的实际价格故意低报或高报,以逃避海关税收或外汇结售汇。在进口环节,企业故意低报进口货物价格,海关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税收金额就会相应变小,企业就少缴了海关税收。在出口环节,企业低报价格,就会把应该结汇到境内的外汇金额变小,而把部分货款结存到境外银行,逃避国家外汇管制。有的企业在出口环节高报价格,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价格瞒骗走私偷税不仅发生在我国,其他国家也有发生,是世界各国海关共同打击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中国海关遇到的比较典型的价格瞒骗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特殊商业关系进行“洗单”。走私分子利用特殊商业关系与境外不法中转商勾结,在货物转口进境时,由中转商藏匿原始单证,以中转商名义开具虚假单证,供走私分子在国内报关。通过“洗单”,高价商品变成了低价商品,高税商品变成了低税商品,贸易管制的商品变成了非贸易管制商品。
二是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主要是隐瞒部分应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
三是低报免费进口、寄售等货物的申报价格。由于免费进口商品一般数量较少、报关时无须提供商业发票,海关对此类商品并不作为重点审价。一些走私分子往往低报价格逃避关税。
四是在进口货物价格中冲抵以往交易的减价,逃避关税。该类案件是典型的伪报类走私案件,?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笔者代理过一件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犯罪及嫌疑人黄正彪,男,1964年2月出生,澳大利亚人,深圳利泽水产公司经理。2005年5月1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刘晓,男,196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深圳利泽水产公司副经理。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
在2002年1至7月间,黄、刘二人通过李某、申某(另案已做有罪判决)等人以深圳海通贸易有限公司为收货单位,由深圳广发进出口公司代理,在深圳口岸以1.2美元/公斤的价格进口澳大利亚产冻虾15票共计774796公斤。事后查明:所有向海关申报的进口冻虾价格均为虚假的,真实价格为3.1至10美元/公斤(不同规格的冻虾价格有差异)。事成后黄刘二人按3000元/吨付给李某、申某好处费。经海关核定,上述行为偷逃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合计人民币5125965.46元。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153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律师案件代理情况情况:
本律师接受黄正标委托代理这起案件认为:此案涉嫌走私的基本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能够形成一个基本的证据链条。应该从罪轻角度作为辩护的出发点,嫌疑人及嫌疑人家属也同意律师的看法。
经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走访相关办案部门,律师发现该案存在以下不利事实:
1、本案偷逃税款达到五百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153条之规定,应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范围,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嫌疑人黄正标及同案被告人刘晓在侦查阶段均做有罪供述。
3、本案重要证人李某、申某在另案中已做有罪的生效判决,其证言涉及黄正标和刘晓的部分已经被法院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属实。
4、海关缉私部门收集的证据基本充分,所获取的报关单、合同、银行凭证、笔录等均符合证据要求,没有明显瑕疵。
律师认为:根据海关部门查办的低报价格走私案的一般要求,要认定低报价格成立,必须能够证实以下三个关键点:
1、真实成交价格。主要能体现的证据是成交合同、发票以及当事人供述等。
2、对外付汇情况。
3、当事人对低报价格走私的故意。
以上三点任何一点的瑕疵均影响案件的成立。
围绕以上三点分析,律师再次深入研究案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在一次会见中,黄无意中说起一个细节引起律师注意。
黄说出事时他还在澳大利亚,后来刘晓家人打电话来说刘被海关抓了,希望他能救救刘。这时他又接到海关办案人打来的越洋电话,希望他能够提供澳大利亚出口公司(也是黄的公司)出具的真实成交价格的发票。如提供,可考虑不再追究他的责任。黄经再三考虑,就让单位会计找出发票并代他签字并摁手印后交给一个马上要回国探亲的留学生,留学生回国后将发票交给缉私部门。两个月后他以为事情已经过去就回国处理其他生意时在机场被拘留。
律师迅速查阅了案卷,发现这几张真实发票确实存在,但签字“刘力”字体娟秀,似是女人书写。经检查案卷所有笔录,没有发现有刘力给这个留学生的委托书,缉私人员也没有在接受发票时做笔录;发票上的手印没有作司法鉴定;缉私人员没有去澳大利亚出口公司作过调查取证工作;缉私部门在抓获刘力后也没有要求其在发票上重新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情况,律师决定做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
认定被告有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就是那几张真实发票,但发票是谁交给办案人员的?有无委托书?发票上签署的“此发票由本人提供。黄正标”的字样是否真为黄正标书写?落款处的手印是否为黄的指印?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本发票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证实,则说明本案真实价格不清,无法认定被告构成低报价格。同时,律师当场提出对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公诉人对律师这些发问均不能做出有效回答。
一个月后,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黄正标无罪。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无罪判决最终生效。
通过这件案件的办理律师认为:走私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主要就是书证,如报关单、发票、合同、提单、舱单、银行汇兑凭证等等,如本案全部案卷加起来共20多卷,仅证据卷就近4万多页。如何尽快在浩如烟海的材料中找出关键证据,尤其是找出关键证据的瑕疵,的确考验律师的智慧和体力。有的律师一接手类似走私犯罪这种比较复杂的刑事案子,就扎下头去看案卷,往往看的头昏脑胀,也看不出个所以然。例如本案中的发票,单纯就放在卷中的证据而言不可能发现任何问题。关键还是要换一个角度换一个思路去审视。本案之所以比较成功,得益两点:一是律师熟悉海关业务,对卷中关键问题的关键证据烂熟于心,在会见当事人时能有目的的发问,有意识地筛选有用的答案。二是多会见多倾听。当事人当局者迷,有的问题可能觉得不重要就略过去不说,使翻盘机会白白溜走。


文章作者:海关律师赵国华,本文摘自中国海关法律事务网: ,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