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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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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第5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应注意下列几点:

  其一,自然人犯本罪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罚:

  1.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本罪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3.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其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罚处罚。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盲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2002年12月2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午7月8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加01年4月16日)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素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固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一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6日)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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