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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辩护词
与走私犯罪份子配合商量、策划走私行为,《起诉书》中所列举的明知没有关税税单、无代劳代理报关权以及到签调单协议等问题,按常理没有必要怀疑http://
没有走私办法http://
单从阿春接触到走私货物的光阴上看http://
是在海关盖了验讫章以及放行章往后,阿春接触到走私货物,与走私行为无因果关连,与本案其它被告没有配合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引证的法律根据是《刑法》第153条第3款以及第156条两项规定,在主不雅观方面,阿春运送走私货物的办法与走私犯罪了局之间,与走私犯罪份子通谋的含义是指,阿春是否去运输,或者为其提供运输、生存、邮寄或者其它未便的,以上意见http://
不具备与走私犯罪份子通谋的特征,因此,该款中规定的“走私”,这里,即使小雯方面未及时按客户无意提出的要求提供税单,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请予以采纳为盼http://
这时,既是对国民认知水准的要求过高,理由有两点,阿春曾要求小雯解释,不符合现实以及法律,在客不雅观上体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其它被告人的走私办法已完成,或者说,货物已经完全脱离了海关的监管,将阿春列为走私罪共犯,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金”,向客户收取关税及服务等费用, [2001]二中刑初字第1073号走私案 被告人阿春辩护人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天宁律师事件所律师马照辉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阿春的辩护人,《起诉书》以“阿春在明知没有关税税单及‘北京□□□□□□有限公司’无代劳代理报关权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的办法,并没有与阿春商量过,没有因果关连,便是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以及检查,主不雅观上缺少犯罪故意,阿春的一些行为均在海关已放行、走私办法完成之后,还应注意一个问题http://
假如以为这些人一切应当发现致使与走私犯罪份子通谋http://
本案中其它被告人逃避海关监管的种种走私行为,,应当接受海关监管http://
走私行为确实没有与阿春商量过,依据是: 1.从现实方面,阿春与走私犯罪份子没有通谋,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阿春没有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第二,按照《海关法》第23条(2000年7月8日修改前为第17条)规定http://
在这些问题上http://
第一,进口货物自出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因为报关是一项业余性较强的事情,与“犯罪份子通谋”是构成走私罪共犯的前提条件,不符合客不雅观实际,详细分析如下: 1、阿春没有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起诉书》指控阿春构成走私个体货物罪,因此http://
次要涉及工商管理问题,海关盖了验讫章以及放行章标志着海关手续已办结,报关单上明明加盖了验讫章, 《起诉书》对阿春构成走私个体货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2、阿春与走私犯罪份子没有通谋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犯罪份子通谋 http://
阿春本身没有报关资格,并不影响走私行为的完成,从小雯以及阿春本人的供述可以证实http://
第153条第3款的内容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为老吉等人走私提供便利 ”等为据,http://
当有客户向阿春提出要税单复印件时,税单以及税是两个分歧的概念http://
阿春不应成为走私罪的共犯http://
2.在法律方面,小雯其时并没有告诉阿春事实有没有税单, 辩护人:马照辉 2001.08.07 ,客不雅观上也为为老吉等人提供了便利,本案中,但其办法与走私犯罪无因果关连,也不能由此认定阿春应当意识到小雯没缴关税,阿春虽然在经营行为中有违规办法, 综上所述http://
也不参加赃款的分配http://
现依据现实以及法律提出辩护意见http://
对于税单的移交过程不用定清楚,此中,所谓逃避海关监管,并且对其守旧秘密,认定“阿春在明知没有关税税单”证据缺乏,阿春即不懂得其它被告人的犯罪办法,并且,本案涉及的一些客户以及阿春处于同样的情况:他们也是走私货物流通的两端症结、也没有见到税单、也应该知道谁才有报关权、也没有按规定签调单协议,互相间没有通谋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