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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学者吁解决社区矫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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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 学者吁解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2011-08-17 21:21:37)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 学者吁解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关注刑诉法修改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结1996年以来刑事诉讼活动的实践经验,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和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适当修改,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根据实践情况,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了充分准备。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即将提上立法议程之际,我们邀请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对健全完善诉讼职能机关、完善司法鉴定等证据制度、完善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本期开始陆续刊发,敬请读者关注。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着手进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现仅就笔者所关注的几个问题略陈己见,以期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法治建设。
人权保障入法问题
保障人权是实行民主、法治的应有之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人权的保障日益加强,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33条新增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我国刑诉法从1979年制定以来,虽然经过1996年修改,但第一条立法宗旨都保留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传统表述。这种表述只强调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没有包括保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实际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重点在于被追诉者的人权保障,因为他们是诉讼中的弱者。
我国中央政法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也多次明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原则,如中央政法机关2007年3月9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将“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列为一条重要的办案原则。
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指出,必须“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此次刑诉法再修改时,应当将第1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并适应民主法治进步之潮流。
律师辩护问题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核心权利。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尺度。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
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的日益专业化、技术化,加之缺乏专门法律知识的被追诉人往往被追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越来越依赖于律师。律师辩护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手段中占据重要地位。基于此,世界上发达国家早已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并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身份;二是律师辩护中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三是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时有律师因刑法第306条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或作伪证;四是刑事辩护率低。由于上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不断下滑,现不到25%。
笔者认为,此次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对我国的辩护制度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应当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这是由侦查阶段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专门维护者参与侦查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例。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定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