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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案代理词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案代理词
2011年01月18日 投稿人:高雅杰律师 点击:次
摘要: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SXZT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各原告人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代理人以为:本案公诉机关就两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举证确实、充分,足以证实公诉机关刑事指控的成立。就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双方的争议焦点简单明了,一是应该赔偿哪些项目、每个项目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是多少;二是原告申请增加的“被害人也就是死者的妻子的生活费”的请求该不该获得支持。现根据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应该由附民被告承担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数额为:
1、医疗费7562.9元
事实依据:被害人被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后,被害人家属即附民原告为抢救被害人而支付了医疗费7562.9元,附民原告提供的MX人民医院、JFJS医院医疗费票据证实了该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2、交通费1880元
事实依据:被害人受伤后先后被附民原告雇车送往MX人民医院、JFJS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而返回家中共花费了1880元的交通费。附民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证实了该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3、丧葬费
事实依据:被害人被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4、死亡赔偿金
事实依据:被害人被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
5、被抚养人生活费
事实依据:被害人因两名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致死而无法履行对独生女的抚养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均消费支出10706元”。
二、原告增加的“被害人妻子的生活费”请求应该获得支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害人的妻子作为一名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要求附民被告支付生活费,毋容置疑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的范围。但不管是本案的当事人,还是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面临的同一个客观事实是:被害人的妻子在两名被告人的犯罪后果中,受到的伤害、损失最大。她不但要面对丧夫之痛,更要面对幼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且不论附民被告时至今日没有分文的赔付,即便有,如何能彻底解决其妻子大厦将倾、独木难支的眼前及以后永久的困境。依据法律,是不应当支付其妻子的生活费。但如果依道德呢,谁还能说不应该?而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妻子的要求并没有超出道德的范畴,仅仅是稍稍高出法律而已。请合议庭考虑。
三、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名附民被告应当连带赔偿附民原告的各项损失。
综上,代理人以为,两名附民被告在案发后,置附民原告的亲属伤势危重于不顾,四散潜逃。归案后,又对附民原告的伤痛以及损失不闻不问。其主观恶性之深浅、悔罪态度之有无昭然若揭。刑事责任固不可免,民事责任亦难辞其咎。请合议庭明察!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律师:SXZT律师事务所
GYJ 律师
二O一O年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