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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被告人不同时到案附带民事的经济责任应如何承担

共同犯罪被告人不同时到案附带民事的经济责任应如何承担

  • 8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故意伤害案件,08年有5名被告人到案,其中有3名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分别赔偿损失15万、8万、7,9万,合计30.9万元(已给付),其余2名到案被告人未予赔偿。09年又有1名被告人到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该名被告人赔偿损失约66万元,经粗略计算,原告人的实际全部损失应约为55万元。请问如该名被告人与原告人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法院应如何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应判由该被告人同时承担未到案的2名被告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吧)?对其他3名已自愿赔偿的损失应如何处理?如果将来另2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又应如何处理(因先前可能已判由该1名被告人承担了此2名未到案被告人的经济责任,但并未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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