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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成功案例之二:艰难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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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成功案例之二:艰难的无罪辩护---李某被控贪污案 (2012-06-22 15:42:43)
标签: 杂谈
案情简介:
笔者受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现象严重,尤其是不全面调查取证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这些证据的收集客观上并不存在任何的难度,是主观上不重视,案件存在程序违法,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
巧家县法院一审后以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亲属委托了另一位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昭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李某的亲属又委托笔者担任重审期间的辩护人。李某再次被判决有罪,提出上诉后笔者又受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后检察院撤诉,案件终结,李某被无罪释放。在笔者担任的三次辩护人中均为李某作无罪辩护,以下是笔者担任李某辩护人期间第二次、第三次审理中当庭发表的辩护词。
辩护词(一)
审判长,各位:
今天再次担任被告人李宗馥的辩护人,我的心情是复杂而沉重的。因为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并未补充新的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以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二审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并没有实质性改变。鉴于此,作如下几方面辩护:
一、程序之辩。重申第一次审理中辩护人指出的本案侦查中存在的诸多违法情形。
包括对被告人李宗馥的监视居住违法,刑事拘留违法,逮捕违法,讯问的程序、方式、地点违法违法,司法鉴定程序违法。而在侦查过程中只收集有罪证据,不收集无罪证据,尤其是对那些非常明显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视而不见,忽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时被告人自己的投入,被告人为谋取单位正当利益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野鸭塘开发区的实际投入和当前价值等均未核实。辩护人与公诉人同为法律职业者,都深知程序的重要性,因为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程序的合法,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因公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诸多违法情形,对被告人李宗馥的有罪指控不用说是站不住脚的。
二、证据之辩。从指控的角度讲,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可能成立。
其一、本案原本存在主要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的实情。
主要表现如未实事求是地核实和认定被告人在巧家民政福利综合厂任职期间的支出,尤其是野鸭塘开发区的投入和被告人为正常获得单位的利益而请客送礼等支出,未搞清楚被告人自己用于单位的支出,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是不争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之所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究其根本原因,都是由于公诉机关在侦查过程未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所造成。
其二、二审发回后公诉机关未补充到能够足以证明指控成立的新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未有实质性改变。
本案发回重审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如要继续指控,公诉机关则必须补充新的能够增强指控的新证据,否则即便多次的审理也没有任何的价值和意义,没有补充强有力的新证据,审理结果仍然是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因为指控是否成立取决于证据的收集,而不在审理的次数。如果原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没有补充足够证据的案件可以认定并判决被告人有罪,那么二审的发回又有什么必要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无论如何审理,结论都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实体之辩。依法宣告被告人李宗馥无罪符合事实及法律,既是公正执法本身的要求,又能体现“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根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实被告人李宗馥有罪的实情,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显然是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的,因此,只能依法宣告其无罪。但虽如此,诚如辩护人所指出的,对被告人李宗馥虽应依法宣告其无罪,但就其本人而言,教训仍然是深刻和应当汲取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引以为戒的,尤其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实现正当目的的请客送礼,在生产经营中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辩护人真心希望被告人和有类似情形者能以此为鉴,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