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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是否作认罪处理
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另外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另外第一条第五项,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虽经被告人认罪但法院采信的,同样会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而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2、被告人认罪,但其辩护人不认为其犯罪并做无罪辩护。——应当说,在实践这种情况比较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