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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辩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27日,对于贲某来说是一个永远也不会忘记的日子,因为这一天他将被害人赵某捅死了。那一天的上午10时左右,贲某在离其所住的出租屋附近一桂林米粉店内上网聊天,发现有个女孩加他,聊了几句,对方问其可不可以做朋友,他就随口答应了。然后,那女孩约他出去玩,他说没时间,只留了一个手机号给她。过了几分钟,发现那女孩打他手机,并在电话中约好出去见面。约20分钟后,他在约定的地点见到了那女孩,不料那女孩说想见的并不是他,而是视频中的另一人。他这时才发现,原来他在上网时,其老婆的表弟黄某也在边上,那女孩所说的另一人指的就是黄某。后来,他将黄某叫了出来与那女孩见面以后,刚想走开,但那女孩留他一起玩一会。他叫黄某去买饮料来喝,突然发现黄某被两个人在背后用刀顶住,同时另外有两个男的手持铁棍向他冲来。他跑到公路对面,冲到住处拿了一根铁管,返回来时,两名男子又向其冲来,其中一个还说:“你调戏我老婆不给钱”,并用刀顶住其胸口,他抓住那男子的手,反扭过去用力扎到那男子的心脏,他将刀拨了出来,见鲜血直往外冒,就丢下刀跑回了住处。并对黄某说,出事了,赶紧在住处拿了几件衣服就离开了。后公安机关在外地将其抓获归案。
委托手续办得并不顺利
后来,在侦查阶段,其妹妹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我,请我担任其辩护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发现他妹妹是香港居民,其与其妹的兄妹关系不能通过户口簿得到证明。后来其妹妹又回到老家公安机关办了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整个委托手续才算办理完毕。
会见完了,又出意外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我依法会见了贲某。在看守所内,他如实的向我交待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且表现出十分后悔的样子。问他对案件的看法时,他说人也杀了,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只是希望我能为他争取到最好的判决结果。
从看守所出来后,我一直跟踪案件的进展——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我持律师证,委托书和律师师事务所的公函到检察院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来又隔三叉五的打电话到公诉科讯问公安机关有没有将案件移送。但回答都是没有登记。时间长了,我觉得十分奇怪,因为按正常程序,案件早就应该到开庭的时间了。
突然有一天,记得还是星期天,接到了贲某父亲的电话,说是其在老家收到法院寄去的开庭通知书,四天后案件将开庭。原来,因为贲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按规定一定要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其在与律师无法联系的情况下,贲某就在看守所内表示愿委托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其父亲所以接到通知后,急着打电话给我时,我才知道中间一定出了意外。
第二天,一上班我就赶到了检察院,接待我的工作人员仍说没有登记,但我将开庭通知书的复印件拿出来给工作人员看时,他们又帮我查了一遍,发现只有一个叫候某的与贲某的同名,且都是故意伤害罪。经过再次核对电脑登记资料,发现原来贲某又名候某,但登记本上只写了候某,没有写贲某,所以每次我打电话去问贲某一案,回答都是没有登记。原来问题就出在贲某的又名上。
庭审交锋,象雾象雨又象风
本案贲某的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正当防卫,因为贲某伤害赵某是因为赵某先用刀顶住其胸口才实施的还击行为,按理可以说成是一种防卫行为,这种防卫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就可成立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且这种正当防卫是在赵某拿刀先顶住其胸口的情形下实施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的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可以成立无过当防卫;二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属于防卫过当,但这在本案中很难有多少说服力,因为如前所述
,既然定性为防卫,那么就不成在过当的问题;三是故意伤害,因为可以说当贲能第一次人身受到威胁逃走后,赵某他们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停止,其跑回住处拿了铁管又返来的行为,反映其主观上已经有互相斗殴的故意,其后反扭一刀的行为可定性为故意伤害行为。如果真是这样认定,那么贲某将可能判处极刑,因为其三年前在老家盗窃耕牛被判盗窃罪刑满释放还不到五年,其再次犯故意伤害罪就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且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极刑的量刑档次了,加上其在本案中又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