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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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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词 (2010-04-28 20:51:59)
标签: 杂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李某某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共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1、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判断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应当以其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为基础。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心态。
首先,从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事先并不认识更谈不上有什么矛盾或恩怨,事件的直接起因完全是基于一种争强好胜、耍威风逞能、降服对方的心理态度,属于“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出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
其次,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在抢夺铁棍后仅仅是对被害人的臀部实施了打击,这表明被告人李某某有意识地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相对轻微的界限。也就是说,李某某已经有意识地、非常明确地避免了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伤亡的可能,致人伤亡不是李某某所积极追求或放任的结果。
另外,法医尸检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来看,被害人的受伤部位主要集中在头部,致命原因也是因为头部受伤,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尤其是臀部没有明显的损伤。换句话说,手持铁棍的正处于青壮年的李某某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明显的伤痕。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的殴打是力度是达不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程度,更能说明李某某在案发当时非常明确、有意识地避免了给他人造成损伤的可能性。做一个形象的描述,李某某当时打人的时候是“小心翼翼”的,是非常不希望给被害人造成损伤的。
2、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超出寻衅滋事的程度。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行为方面都包含着对他人实施殴打的行为,但是这两个罪名在行为侵犯人身权利的程度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而寻衅滋事罪不以伤害结果论。本案中李某某的殴打行为没有超出寻衅滋事的行为程度,更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
3、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既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也没有因果关联,其行为的暴力程度也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要求。所以,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还是从客观行为及因果关系角度来看,二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罪的层面上都不具有犯罪的共同性、整体性及有机联系性。不能简单地认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目标实施犯罪行为就会构成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及立功表现。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尽量弥补和抚慰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及心灵的创伤,对此被害人家属也已经以书面形式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对同案犯张某某的住处、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指认,向公安机关提供张某某的社会关系及其他重要线索,最终帮助公安机关顺利抓捕了张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将会导致量刑畸重,违背刑罚设置的立法本意。
首先,刑事立法中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该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及应受惩罚的轻重程度。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这一条文也同样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影响刑事责任大小,进而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惩罚的程度,其人身危险性也较小,如果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话将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本意,导致犯罪行为与刑罚的轻重相脱离的局面。 四、从整个事件的引起和发展过程来看,被害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在受到张某某的责备后并没有采取克制的态度,而是手持铁管,还说了一些很容易激化矛盾的言语。另外,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在案发当时是出于酒后状态。这些事实说明,被害人酒后工作及受到责备后的蛮横粗暴态度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具有一定的过错,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综上,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包子龙 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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