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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昨天晚上,听朋友说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今天早上九点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想了一想,这是西安市乃至陕西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案子,案子的详细情况我并不了解,但对于这样重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有影响力的案子,我还是要去旁听一下子的好。

早晨九点,我就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不用案件,拿执业证直接进入法院大门,进入法院是一回事,能不能进审判法庭是另一回事情,我赶到二楼大审判法庭的时候,法警正在组织学生进入法庭,听说这次学生有几百人,给社会留的旁听证非常少,我估计直接进去肯定不行,于是我混进学生队伍,但是到门口还是被查问,估计是我西装革履的不想学生,我只好拿出律师证,法警问我是不是辩护律师,我点点头,于是就进去了,我不爱撒谎,但这次撒起慌来心不跳耳不赤。

非常认真的旁听了整个案子,对于这次组合的审判,基本上法院发面还是准备的非常充分,公诉人发问有些啰嗦,辩护人表现我觉得一般,辩护没有深度,甚至没有抓住要害,为此,我回来后吃了午饭关上办公室门,自己写一篇模拟辩护词,由于没有看案卷,事情的具体细节我不会多说。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审理的案件是一件震惊全国的案件,媒体和社会公众都用“非常残忍”等词语来形容被告人的行为,在这里,听到原告以及代理人发表意见时背痛的表情甚至失声痛哭悲痛欲绝的样子,我想即使是铁石心肠,也会感到深深对被告人进行最严厉的谴责!于是首先我是作为一个女人的丈夫,母亲的孩子、为人父母以情同此心的态度向受害人表示非常的理解和尊重,并代表被告人以及家属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最诚挚的道歉!

但是我们在最最严厉的谴责被告人和对受害人家属慰问和同情的同时,我们同样不要忘了,我们今天是在对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依法审判,既然是依法审判,那么被告人在接受审判的同时也拥有自我辩护和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被告接受真正的公平的审判。

本律师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今天为被告人进行依法辩护,以下就是我的辩护观点。

第一个问题,我想探究一下被告人为什么会因为一件极小极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而去决定伤害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以免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

我想起了小时候学过的一个寓言故事,那就是小马过河,一条小河对于松鼠来说是过不去的,因为它太小了,会把他淹死,但对于小马来说,和走平地没有任何区别,你踹松鼠一觉可能把他踹死,但你踹小马一脚可能会无动于衷,在本案中,一场交通事故对于一个进入社会闯荡社会的成年人来说,就好像一条小河和踹一脚对于小马一样,但是对于一个学生尤其是一个有着特殊经历在我们目前这种殃及子孙的的教育体制下的被告人而言,就好像小河水淹了松鼠用脚踹松鼠一样的大难临头,为什么这样说呢,这与被告人特殊的充满畸形的成长经历有关。

我的孩子今年九岁,现在也在练着钢琴学着拉丁舞,孩子基本上没有周末和自己的时间,因为周围的孩子基本都这样,什么奥数等我都没有考虑,我们大家实际上都在反思,但是事情真的到自己身上,真有点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担心孩子会输在起跑线上,我回去就要做出决断。

本案的被告人我们知道是音乐学院的学生,能够考上音乐学院,我能想象在他的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岁月是怎样度过的,这样的孩子,在学校往往成绩优秀在社会上处理问题往往一无是处,不会处理最简单的问题,网上不断传出研究生毕业后自杀的消息,真让人心痛和悲哀。

既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普通的再不能普通的事件,但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大祸临头,家庭严格甚至严酷的教育使他产生极为沉重的负担,在惊恐和无助中,最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

这是我们家长的悲哀,更是我们社会和教育体制的悲哀,最近我送孩子上学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孩子用拉杆箱的书包拉着沉重的书包上学,感到一阵悲凉。

我们都应当反思,而不要一味的去谴责被告人药家鑫,药家鑫是直接的罪人,我们社会和畸形的教育体制是他犯罪的土壤和根源。

第二个问题,本案的的定性问题。

本案公诉人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似乎从表面上看,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通过我们认真的梳理案件的细节,还是会发现许多问题,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很明显是有问题的。

在本案案发到新闻报道,都在转述一个基本事实,被告人开车撞伤人后,因害怕被害人记车号找自己麻烦,岁从车里拿出刀子,猛刺数刀至被害人死亡。

不仅是社会社会各界,就连我们这些专业人士也能在纳闷,这样一起轻微的普通的交通事故,本来可能最多几千块钱上万元了事的的案子,何至于被告人竟然动了伤害被害人的念头?

根据普通人最基本的判断,这样的一个交通事故无论如何也不值得去杀人,那么被告人当时真的动了杀人的念头?

我认为也是不是的,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停车后看见受害人在记自己的车号,他真实的心态是,阻止受害人记自己的车号,以免给自己带来他认为的无穷无尽的麻烦,他所要做的目的仅此而已,他根本没有必要为这么一点事情去杀害受害人;

其次,被告人事实加害受害人的行为没有预谋,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一个准备预谋的过程;

再次,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行时往日无冤近日无仇近日无仇,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理由去杀害被害人。

当然本案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的口供声称自己当时是拿刀杀人,但是他辩解拿刀杀人的理由是害怕受害人记住自己车号找自己麻烦,如果我们把拿刀杀人和他的这个理由放在一起斟酌的话,就会发现这个行为和理由之间是多么的不相称,甚至是可笑的,不符合最基本的经验法则,就好像说飞机没有按时到达我就要把飞机炸毁一样,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唯一的解释是,受害人不懂法,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搞不懂法律上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关系,所以就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了,承认自己故意杀人和自己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完全是两回事情。

综上,本辩护人经过充分考虑,认为本案的定性还是以定故意伤害致死为妥。

第三个问题,辩护人对被告人药家鑫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不管是公诉人还是附带民事原告人,对于被告人的求刑都要求是极刑,附带民事原告人甚至当庭声称不要赔偿,只求被告人药家鑫速死!复仇之心可鉴!

但是我们的法庭是审理案件的,是要给包括被告人药家鑫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的,不是仅仅复仇的,法律不赞成复仇!

我的量刑意见是:刀下留人!最少最少要判缓!

被告人药家鑫尽管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从严格社会意义角度上,他还是一个孩子,一个在校学生,从小辛辛苦苦,没有幸福欢乐的童年和少年岁月,付出太多的代价之后考上西安音乐学院,人生的美好对于他来说还没有展现,我们法律应当给他一个机会!

本案是在极度紧张和恐惧之下的激情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依法也可以留一条性命。

本案的深层次背景是我们极为荒唐的教育体制和社会大背景,我们目前教育体制教育出来学生明显的缺陷也是我们法庭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刚刚过去的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有十三种罪名被去掉了死刑,尽管被告人的罪行的死刑没有被去掉,也不可能去掉,但是我们国家少杀慎杀的法律价值取向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司法实践和精神,除非是那种惯犯、穷凶极恶不得不杀的罪恶滔天的犯罪分子,能不杀则不杀,况且死刑的废除更是世界潮流,甚至成为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标志,尽管这在我们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这个方向应当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结合被告人自首情节愿意理赔,尽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接受还是愿意理赔,当庭悔罪深刻等原因,辩护人再次请求,对药家鑫从轻处罚,最起码,刀下留人!

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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