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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海洛因300.25克,律师辩护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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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海洛因300.25克,律师辩护判无期徒刑
作者:张长海 时间:2013-03-11
——张XX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10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购买毒品的行为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二、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被告人所携带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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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购买毒品的行为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二、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被告人所携带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五、本案被告人张XX不能够排除是受人指使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