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医学条款理解与适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医学条款理解与适 (2012-05-01 12:39:33)
标签: 杂谈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释义》
本条款中的第二款中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本款所规定的是一些精神病人在作案过程中属于限定责任能力,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还保留着一部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这种人对他人及社会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还要负一部分刑事责任。所以法律规定对这种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这类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原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是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一九九七年又作了重新修订。在原来的一九七九年刑法里就有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处罚规定。
原刑法第十五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指令他的亲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该条法律条文中有以下几个问题要搞清楚:
1、对于认定精神病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的是依靠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再结合办案中的调查取证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来认定。在调查的时候要找有关的证人,例如一起工作的同志,邻居,行为人如果是学生,要对他的同班同学和教课老师进行调查。对于行为人的亲属也可以进行调查,当这种证明材料可靠性较差。
2、如何认定精神病人有否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如果丧失了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重要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3、该条法律中专门规定了对醉酒后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是与国际相接轨的,世界上多数的国家基本上也都是这样规定的。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套用,也就是说该条规定的是一般醉酒的情况,对于一些特殊性醉酒是不适用的,如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
根据我国原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刑事犯罪皆不予原谅,主要是基于饮酒是个人行为,是自己愿意的,酒后失态的道理是人人皆知的,大量的饮酒有自我放纵的故意。对于病理性醉酒是与普通醉酒完全不同的。病理性醉酒的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饮酒的,也就是说这种人根本不会饮酒,也就更不存在酒癖的问题。这种人当少量饮酒后,即出现一种严重的醉酒反应,也就是对酒精的一种急性过敏反应,也是一种急性中毒反应。中毒者表现有严重的意识障碍,伴有幻觉,错觉及片断的妄想等精神症状,最后导致对周围的事物、环境、人物的歪曲判断,可以出现各种各样的暴力行为,出现各种犯罪后果。这些严重后果,是中毒者在中毒后因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行为所造成的,不属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无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因此,我国一贯对于病理性醉酒的人犯罪都按无责任能力进行处理的,世界各国也是如此。
对于病理性醉酒的鉴定一定要慎重,要结合广泛的调查材料,进行现场勘验,充分掌握案情,了解发案的全过程。并对行为人进行严密的观察和客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