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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对刑事案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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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类案例·刘XX故意杀人案---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
2012年12月12日 投稿人:徐江律师 点击:次
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的独立辩护权利不仅包括在法庭审理时依据事实和案卷证据材料,独立地发表辩护意见也包括律师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勇于并善于发现、寻找、收集被告人无罪、此罪与彼罪、从轻、减轻的情节、性质和证据材料
刑事类案例·刘XX故意杀人案
---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
案例编写人:徐 江
工作单位: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经验】
1、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的独立辩护权利不仅包括在法庭审理时依据事实和案卷证据材料,独立地发表辩护意见也包括律师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勇于并善于发现、寻找、收集被告人无罪、此罪与彼罪、从轻、减轻的情节、性质和证据材料;
2、自首和立功是刑法为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诚心悔罪、为其提供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制度设计。在刑事案件中,当定性(罪名)无法改变或辩护不能的情况下,应考量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是否是未成年人等影响量刑的情节,迅速改变辩护策略,尽力做好量刑辩护,以最大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案例索引】
公诉机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编号:成检刑一诉字(2005)第61号。
被告人:刘XX,男,汉族,住双流县XX镇XX街XX家居会XX号。
辩护律师:徐 江。
审判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成少刑初字第9号。
案由:故意杀人。
案例类型:诉讼类。
【简要案情】
被告人刘XX是成都市XX建筑中专的一名学生,因与案中被害人周XX系在电话中发生语言纠葛,周XX便纠集多人到刘XX所在的中学找刘XX“了结恩怨”,并对刘XX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刘XX在慌乱中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周XX,周XX受伤后逃向一居民住宅,刘XX又随手抓起街道上一卖水果商户水果摊上的一把西瓜刀欲继续追寻被害人周XX。因周XX已躲至一居民住宅,刘XX遂丢到西瓜刀,准备回到学校上课。到学校后,教导主任与刘XX进行了交谈,后刘XX被成都市公安局青龙警署挡获,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办理情况及结果】
徐江律师接办本案后到看守所会见并询问了被告人。在看守所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本人发现了两个可能影响量刑的重大情节。一是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在被羁押期间曾向看守所主管干部张XX检举揭发了四川省公安厅的挂牌大案---金牛区天回镇抢劫、杀人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金牛区公安局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的线索破获了这起大案要案,而且,据被告人陈述,其检举揭发的该挂牌大案中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就和他关押在看守所的同一个组;二是根据被告人陈述的抓获经过是在被害人周XX躲至居民住宅后,他就丢掉了西瓜刀,回到学校在与教导主任交谈的过程中,其主动向教导主任交代了当日与周XX发生扭扯后,用水果刀刺伤了周XX的情节(当时没想到周XX已经死亡),教导主任给公安机关打电话后,公安机关民警到学校将其带走。
根据被告人的这一陈述,本人立刻意识到,被告人有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和自首,从而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处罚。在到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后,本人确立了两方面的辩护思路,一是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上对故意杀人这一定性(罪名)进行辩护,二是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调取被告人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
通过详细查阅从法院调取的案卷材料,本人发现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案卷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反映被告人有此重大立功表现和自首的证据材料。
庭审时,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了辩论,检察机关也未出示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本人在庭审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刑事处罚责任。但整个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并未提及也未出示被告人罪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因此,本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向合议庭陈述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时,不仅应当审查、收集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审查、收集被告人罪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本人当庭向合议庭建议为维护被告人可能享有的法律赋予的重大权益,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侦查并向法庭提交该组证据材料。同时,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当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核实被告人的该组证据材料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和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