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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分析

  公安机关处于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为了让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顺利开展侦查活动,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权力和责任历来是一对孪生的姐妹。本文拟就公安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作出分析。

  一、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1)

  依笔者的理解,刑事拘留具有以下几个特制:

  1、人身性。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两种强制措施(另一种是逮捕)之一,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并且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具有突出的人身性。

  2、紧急性。情况紧急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者发生新的危害可能,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时,公安机关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临时性。刑事拘留只有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够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最终结果只能是要么对被拘留的人予以释放,要么对其采取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4、风险性。由于有些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把握不严,并且由于证据和定性上的问题,使没有犯罪的人被刑事拘留,或者使被刑事拘留的人未能被定罪,从而引起国家赔偿。正是基于刑事拘留的风险性,公安机关即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适用刑事拘留,也不能完全免除国家赔偿。

  二、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

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

  引起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不外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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