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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
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
2011-08-24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正当防卫”相关资料:
四川刑事律师网: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一般掌握以下几个条件:
1.只有对不法侵害的行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对于明知是精神病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在迫不得已时,也可实行正当防卫。
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进行侵害,而后借口"防卫"予以打击的,不是正当防卫。
2.只有对正在进行的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对于仅有侵害意图表示的,或者侵害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施,还来得及采取其他防范措施的,不容许预先实行"防卫"。
对于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容许进行报复性的"防卫"。
3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容许对第三者造成危害。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不允许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而造成过重的后果。在用较缓和的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对于没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可采取重伤、杀害的手段去防卫。
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通观全部案情,综合衡量。关键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强度。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要求过于严苛,只要防卫的程度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防卫和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基本相适应,就应当认为是防卫适当。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的,是防卫过当。
亲办案例:
法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1983)公发(研)109号 【发布日期】1983.09.14 【实施日期】1998.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适用...全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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