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尹远】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吴某富,吴某寿、魏某强受雇于同案人“某相”(另案处理),与同案人曾某钦等人,以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长平村**街6号内为制假窝点,以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黄埔区等地的房屋作为假冒产品储存地,未经商标注册人广州红牛维他命饮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授权许可,假冒红牛公司持有并合法使用的红牛注册商标生产、运输、销售假冒红牛饮料。其中,同案人曾某钦等人生产假冒红牛饮料;被告人吴某富、吴某寿、魏某强运输假冒红牛饮料及原材料(被告人吴某寿帮助被告人吴某富运输假冒红牛饮科成品及原材料4次)被告人吴某寿与同案人“某相’‘共同租赁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黄迳村井三新内街12号房屋作为堆放假冒红牛产品的仓库.经核算,被告人吴某富,吴某寿,魏某强运输假冒红牛饮科的销售金额共计为人民币346560元.

2012年7月5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富,并缴获假冒的罐装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1544罐、假冒红牛维生索动能饮料空罐4280只(共计价值人民币66258.32元)以及作案工具货车l辆及压罐机、包装机、电子秤等。同月31日,公安人员在增城市永和镇抓获被告人吴某寿。同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增城市小新塘抓获被告人魏某强后,被告人魏某强引领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德盛街二巷自编7号一楼出租屋查获储存在该处的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空罐24140只(价值人民币23415.80元).

审理纪实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富,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宁德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雷艳萍,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寿,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宁德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7月31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远,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强,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宜宾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某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2】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寿、吴某富,魏某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0月l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某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富、吴某寿、魏某强、辩护人雷艳萍、尹远,王某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富、吴某寿、魏某强受同案人“某相”(另案处理)的雇请,在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长平村朱山街6号内,租用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黄埔区等地的房屋作为假冒产品的储存地,在未经广州红牛维他命饮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地点假冒该公司持有并合法使用的“红牛”的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产品.其中由被告人吴某富、吴某寿负责运送销售的假冒产品;由同案人曾某钦负责生产假冒产品.由被告人吴某富、魏某强等人负责运送的假冒产品的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350784元.

2012年7月5日,公安人员查获了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富,并缴获假冒的罐装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1544罐、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空罐4280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6258.32元)以及作案工具压罐机、包装机、电子秤及货车l辆。2012年7月31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增城市永和镇一小食店门前抓获被告人吴某寿.2012年8月8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增城市小新塘某出租屋里抓获被告人魏某强,并在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德盛街二巷自编7号一楼出租屋内查获储存在该处的假冒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空罐2414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15 80)元.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