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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良臣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良臣,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良臣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良臣及其辩护人乔梦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宋良臣利用其担任新野县歪子镇民政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冒用低保户、五保户名义,伪造申报材料,骗取新野县民政局大额医疗救助款共计33574元。被告人宋良臣将其中17206元,占为己有。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良臣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良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因公开支的费用也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

辩护人乔梦麟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的17206元中有约9000元被告人宋良臣也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开支了。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宋良臣在担任新野县歪子镇民政所所长期间,冒用低保户、贫困户、特困户名义,伪造申报材料,骗取新野县民政局大额医疗救助款共计33574元。被告人宋良臣将其中25680元用于该镇民政所的公务支出,下余7894元被其非法占有。案发后,被告人宋良臣向检察机关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良臣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的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李××(陈××的婆婆)的证言、2007年5月28日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2007年7月2日由被告人宋良臣签字领取的大额救助款、盖有陈爱菊私章的领款花名册,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蟒张营村4组特困户陈爱菊之名申报医疗救助款,宋良臣私刻陈爱菊的印章领取救助款2000元的事实。

3、证人李××(张××的婆婆)、董××、李××的证言、2007年12月30日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2008年2月29日由被告人宋良臣签字领取的大额救助款、盖有张香义私章的领款花名册,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岗头村因病去世的张香义之名申报医疗救助款,宋良臣私刻张香义的印章领取救助款2800元的事实。

4、证人陈××、史××、史××的证言、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由被告人宋良臣签字领取的大额救助款、盖有陈汉云私章的领款花名册,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史营村特困户陈汉云之名申报医疗救助款,宋良臣私刻陈汉云的印章领取救助款2800元的事实。

5、证人李××(张××之媳)、张××的证言、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由被告人宋良臣签字领取的大额救助款、盖有张桂云私章的领款花名册,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老庙村低保户张桂云之名申报医疗救助款,宋良臣私刻张桂云的印章领取救助款3000元的事实。

6、证人李××(冯××之母)、吴××的证言、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由被告人宋良臣签字领取的民政事业费发放名册,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冯营村低保户冯廷玉之名申报医疗救助款,宋良臣领取救助款6000元的事实。

7、证人李××(韩××之夫)、许××的证言、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盖有韩彦芳私章的领款花名册,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歪子村低保户韩彦芳之名申报医疗救助款,宋良臣私刻韩彦芳的印章领取救助款3000元的事实。

8、证人张××、周××的证言、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由被告人宋良臣签字领取的大额救助款、盖有张春英私章的领款花名册,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寺门村张春英之名申报医疗救助款,宋良臣私刻张春英的印章领取救助款1500元的事实。

9、证人程××、汤××、金××的证言、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2009年2月17日由被告人宋良臣签字领取的大额救助款,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常蝉庵村低保户程爱玲之名申报并领取医疗救助款3000元的事实。

10、证人乔××(乔×之父)、董××、邹××的证言、新野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由被告人宋良臣签字领取的大额救助款、盖有乔蕾私章的领款花名册,证明了被告人宋良臣冒用歪子镇棉花庄村低保户乔蕾之名申报医疗救助款,宋良臣私刻乔蕾的印章领取救助款2344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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