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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嘉然律师关于黄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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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嘉然律师关于黄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 (2008-04-08 18:11:28)

标签: 非法经营 辩护

黄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已经清楚地表明,起诉书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不能成立。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甲公司供应给乙公司的鲜味汁是否是甲牌的问题

起诉书认定从200484日开始至20073月份,甲经贸有限公司供应给乙公司的4572箱鲜味汁都是甲牌的。然而,这一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对调料品牌作出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乙公司的入库单上对收到的货有四种写法:美极、美极鲜、鲜味汁、美味汁,而没有任何关于甲牌鲜味汁的记载。

其次,被告人黄某某的当庭供述以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提到只是将美极鲜味汁换了外包装,将小包装改外大包装。

第三,虽然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机关曾供述送的都是甲品牌的鲜味汁,但是这种说法不但与其当庭供述相矛盾,而且也与其在侦查机关的其他供述相矛盾,也得不到书证乙公司的入库单的印证,且其当庭辩解该说法是其违心的供述,因而不能采信。

第四,虽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提到乙公司的员工将鲜味汁都叫作“美极”,而入库单上记载的美极、美极鲜、鲜味汁、美味汁都是甲品牌的鲜味汁,但是这种说法也只是事后对书证记载内容的解释。这种解释是不符合常理的,不能否定书证记载的内容。因而不能采信。

(二)关于在大兴区牛坊村的场所是否进行过灌装以及起止时间和数量问题

起诉书认定的是从200484日开始至20073月份共灌装4572件×1254864瓶。然而,这一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被告人黄某某当庭供述只灌装过几十件。

其次,被告人黄谁谁的口供不能证明灌装的数量是多少,证实其是2005年冬天才到牛坊村的,在其去之前该场所没有灌装过。

第三,缺乏重要的物证——瓶子。

根据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出具的鉴定函,甲公司的瓶子与美极的瓶子不一样。如果这么多瓶都是按照一瓶对一瓶灌装出来的,那么在灌装前应该有这么多的甲的空瓶子,灌装后就有同样数量的美极的空瓶子。从证据上讲,本案不得不解决两个问题:(1)甲的54864只瓶子是从哪里来的?(2)美极的54864只瓶子哪里去了?然而,案卷中并无相关证据。相反,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见经常拉去空纸箱子,没有看见过有空瓶拉走。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把美极的鲜味汁换了外包装。否则,大量的空瓶子的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由此可见,起诉书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

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

(一)起诉书认为甲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缺乏依据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公诉机关认为,甲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牛坊村的场所是其分支机构,其未在大兴区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因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国家规定。

经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然而,甲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

首先,本案中,甲公司既有营业执照,又有卫生许可证。

其次,甲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牛坊村的场所并非甲公司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甲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牛坊村的场所虽无卫生许可证,但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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