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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合同诈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xxx涉嫌合同诈骗及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此,应当根据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结合本案:











总体上来讲,被告人签订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可以办理上海户籍,且有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涉及的定金的使用也大多与合同目的有关,事后也无携款潜逃的情形,三万元择校费是因为听信了杨浦区教育局xxx的说辞,并承诺办不成全退,四万元汇款是被害人为办理户籍而汇入,因此从主观上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xxx从未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xxx以在香港合法注册的xxxxxxxxxx(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数名被害人签订《上海市户籍申报信息咨询协议书》、《国内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申报信息咨询协议书》。不存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的问题。








被告人收到定金后,积极准备履行合同,被告人出国前即用自己的身份证从国泰航空公司订了往返机票,被告人出国只是办理其他移民业务,并无逃匿行为,被告不符合该项规定。

被告人从始至终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谈不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了。该项所述的“其他方法”也还须根据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能够适用,否则,不能作出主观有罪推定。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范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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