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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的法律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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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的法律适用分析
如何定义“暴力、威胁的方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关系到妨碍公务罪的正确实施。举例说明:甲青年无证驾驶,逃避检查。某巡逻民警乙示意停车检查,甲为了逃避处罚,实施了逆向行驶,曲线行驶、闯关等行为,致使紧追其后的民警乙避让不及,警车撞上护栏,巡逻车严重毁损,民警乙抢救无效死亡。有观点认为,甲应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甲青年的行为对追逐、拦截的民警乙已经构成了现实的人身威胁。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暴力、威胁”的问题。事实上,暴力、威胁是指对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或进行精神上恐吓的行为。如果将暴力、威胁扩大解释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对公务人员人身安全或执法条件产生现实危险的一切行为,不但背离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存在着将其归结成危险犯的倾向,与立法精神相悖的。本案中甲青年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逃避处罚的行为,目的在于摆脱民警的拦截,而不是针对特定的民警故意阻碍其执行公务。因此,甲青年的行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实践中很多“黄鱼车”无照经营,为逃避处罚在驾驶过程中造成对执法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车辆损失一般应按照其实际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