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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罪轻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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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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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罪轻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09-10-29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数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某,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予以采纳:二、指控被告人刘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指控被告人刘某强奸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与之形成充分的证据链。就本案被害人的这种言词证据是在被告人因抢劫行为案发,交待自己的罪行后,被害人在司法机关的询问时言及自己是被胁迫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继而控告被告人强奸。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以及与被告人形成的非法性交易合同关系决定了被害人的这种证言采信度较低,加之又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所以,据此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刘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认定被告人的强奸罪不能成立。 四、被告人刘某真诚悔罪。 综上所述,首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应受刑事处罚,但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事实上不构成强奸罪,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构成强奸罪。其次,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并有真诚悔罪的良好态度;请求法庭本着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